【上交所公司债税讯】同方国信:2017-2018年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17渝信Y1、17渝信Y2、18渝信Y1),拟适用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
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43968.SH)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2017-2018年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17渝信Y1、17渝信Y2、18渝信Y1),拟适用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
《143968 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2020.5.25】详细披露如下:
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2018年分别发行了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可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代码:143913,债券简称:17渝信Y1)、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代码:143914,债券简称:17渝信Y2)、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代码:143968,债券简称;18渝信Y1)。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水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偾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按照该规定,现将本公司发行的上述永续债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
本公司发行的水续债17渝信Y1、17渝信Y2、18渝信Y1适用“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自“64号公告”施行之日起,本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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