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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虚开专用发票罪】云南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安排员工成立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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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10:5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虚开专用发票罪】云南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安排员工成立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为自己虚开505份专用发票(7164.76万)、抵扣税款211.45万元;虚开20份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9.42万)、抵扣税款0.58万元,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事务所、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盘检刑诉〔2019〕1529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29号

被告单位: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单位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路**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路社区**路**号**小区** 幢**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路社区**路**号**小区** 幢**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85********,汉族,专科文化,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象**区**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罪,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单位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安排公司员工注册成立、实际控制昆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西山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共计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

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由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经手,为自己虚开505份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1647640.89元,抵扣税款2114477.65元;虚开20份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94174.8元,抵扣税款5825.2元,上述发票均已由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入账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税务稽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情况报告、扣押决定书、内资企业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来源: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yn/kms/plq/zjxflws/202001/t20200108_7656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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