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股权转让个税 2020-06-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51ba1f17ea14e7ca6a30ebdb8871323
假如N年前A房地产公司2亿元购入一块土地,地上有构筑物,拆除构筑物支付拆除补偿费1亿元。股东张三拥有A公司股权50%,现张三转让全部股权。税务局要求对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亿元。股权转让收入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增加净资产额。问:计算股权转让个税时,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损失调减净资产金额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损失调减净资产金额吗?”的问题,没有对应的专门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2日)第五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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