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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应谨慎选择“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报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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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1:1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跨境电商应谨慎选择“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报关出口

原创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1周前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等10地开展跨境电商B2B报关出口的监管模式,其中对于先出口至海外仓仓储的货物,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做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后,可采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模式报关出口。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一般有三种模式:网购直邮、海外仓备货、海关监管区域备货模式

如果有出口退税需求的跨境电商企业,不论采用哪种模式,出口退税的前提是销售后在财务上确认收入了才能符合退税条件。对于采用海外仓模式的电商企业来说,一直所采用的做法是海外仓货物对接境外公司,即相当于把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报关运到海外仓仓储,然后在平台销售后再从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手中。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早实现销售尽快退税,才会做成把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在货物还未真正零售前按已销售在财务上确认收入,然后申请退税。

如果海外仓备货模式按新的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来报关出口的话,那就算货物报关离境了,但还是未销售的,既然未销售那么财务上就不能确认收入,没有完成销售确认收入的货物那么就暂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这种模式就不能提前退税了,而是要等到跨境电商在平台零售后,按交易订单来确认销售了才能申请退税。而且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来说,按该模式报关出口了从目前的外汇政策来看由于还未实现销售何谈收汇呢,那还得等在平台销售后境内公司才能实现收汇。

另外,一些电商大佬们在猜测该模式能否解决因无采购发票可以免税的问题,目前的无票免税仅仅是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电商企业走9610或清单统计的零售模式的业务才适用的,9810模式只是先运货到海外仓仓储,虽然最终也是通过平台零售了,但这个零售并不等同于直接从国内经海关发货的9610模式,除非后续配套修改财税政策,否则这种模式并不能解决无票免税。另外对于退税和收汇,目前的政策已经有非常清晰的规定了,不太可能再单独为这个9810模式出台政策了。

所以说,对于有海外仓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在出口报关时应谨慎选择使用哪种模式:如果想尽快退税,那还应该按传统的一般贸易模式报关出口;如果是不为了快速退税而是出于合规性考虑,如为了合规退货,那可以选择这种新的监管方式出口,等销售了再确认收入并申请退税,发生退货时可以按总署44号公告进行办理了。

跨境电商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9810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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