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2-119(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个别报表以及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于子公司破产清算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
A公司于2010年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实收资本为5,000.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B公司资产总额为1,324,893.02元,主要为货币资金;负债总额26,804,541.82元,全部为应付A公司的负债;所有者权益合计-25,479,648.80元,分别为实收资本50,000,000.00元、盈余公积2,106,079.97元、未分配利润-77,585,728.77元。
A公司于2016年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5,000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万元;于2017年全额计提对B公司债权的坏账准备26,804,541.82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701,135.46元。
A公司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了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000万元和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万元;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了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000万元和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万元;抵销了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确认的坏账准备26,804,541.82元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701,135.46元。
2018年1-4月份,B公司管理费发生额71,613.00元,财务费用发生额-673.19元。
2018年4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第三方清算机构(非关联方)作为破产清算管理人。
对清算原子公司失去控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但该公司未清算完毕,母公司对其的应收账款原先是合并抵销的,不体现在合并报表层面;丧失控制权后变为对外应收款项,需体现在合并报表中。在合并报表层面,这属于一项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五十条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照其于初始确认日(本案例中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预计可收回金额,本案例中很有可能为零),并且该应收款项被视为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而获取的相应对价的一部分。故相关损益影响应一并计入“投资收益”。减值准备属于资产后续计量范畴,在资产初始确认时不应出现“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应对应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这两个项目无变动的情况下,不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体现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变动影响。具体而言,A公司的处理为:
1、个别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进行对冲,相应地对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万元也应结转,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即,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随着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视同处置)而转回。
(1)确认清理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收到的0对价-201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25,479,648.80=25,479,648.80元。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