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中恒集团:现任董事长兼任控股股东副总经理,2018年至2019年期间,控股股东参与公司医药基地建设、“慧宝源”项目并购、补缴税款等经营管理事项——人员和经营管理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被广西证监局责令改正
中恒集团(600252.SH)于2020年7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因公司人员和经营管理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广投集团,被广西证监局责令改正。
1)、人员未独立于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长(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投集团)副总经理,控股股东参与你公司部分经营管理事项
2)、经营未独立于控股股东。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投集团参与了公司“中恒(南宁)医药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慧宝源”项目并购、补缴税款等经营管理事项。
《中恒集团600252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7.25】详细披露如下: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原文内容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披露公司董监高年度报酬情况不准确
在2014年至2017年的年度报告中,你公司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有关要求准确披露公司相关董监高的年度报酬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人员和经营管理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一)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代履行你公司总经理职责
你公司现任董事长于2019年6月28日至今代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副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参与你公司部分经营管理事项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投集团参与了你公司“中恒(南宁)医药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慧宝源”项目并购、补缴税款等经营管理事项。
综上,你公司人员和经营管理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一)内幕信息登记不完整
你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登记时,未登记知情人的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等要素信息,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部分重大事项未制作进程备忘录
你公司2018年启动回购股份事项、2019年筹划收购莱美药业事项,历经多个环节,你公司未就前述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签字确认,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O〕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整改,正确处理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要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依照规定按时向广西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今后公司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正确处理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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