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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百润股份:酒业子公司2017年投产当年未完成与纳税承诺,故于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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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9 09:4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百润股份:酒业子公司2017年投产当年未完成与纳税承诺,故于当年年报将一季度取得的扶持奖励2250万元、从“营业外收入”调入递延收益——2020年4月新签补充协议,将考核起始年变更为2018年,故已不需补缴实缴税收与约定税收差额,2017年已收到的共4,500万元扶持资金后续也不需退还政府 2020.8.3

百润股份(002568.SZ)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巴克斯酒业2017年4月收到的邛崃政府拨付的扶持资金2,250万元起先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体现在2017年半年报及三季报中),公司称,因2017年度“未全部实现”对邛崃政府的税收承诺,根据2015年与政府之间约定的投资条款——“未实现当年税收承诺,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故存在用于补缴税收差额的可能、2017年年报中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7年营业外收入2,250万元、同时调增递延收益2,250万元。

百润股份后于2020年8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由于2020年4月新签了《补充协议书二》因将纳税考核起始年度更改为2018年,故已取消补缴实缴税收与约定税收差额的约定,因此,2017年已收到的共4,500万元扶持资金后续不会返还至邛崃政府。“为支持巴克斯酒业在邛崃投资建设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邛崃政府与巴克斯酒业于2020年4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二》,将前述《投资协议》约定的年度税收承诺修改为:项目建成投产后,锐澳酒业(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锐澳”)和巴克斯酒业(成都)合并计算在邛每年实际缴纳亩平税收不低于27万元,即6,750万元(250亩*27万元/亩),则可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邛崃地方所得部分的财政扶持,并取消补缴实缴税收与税收承诺差额的约定。......鉴于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于2017年建成投产,将2018年作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起始年度,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均已满足最低纳税金额情况,根据2020年1-7月的纳税情况及预调鸡尾酒下半年市场需求情况,2020年度预计可以实现最低纳税金额。”

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根据前述《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不需返还至邛崃政府;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自投产之后,2018年及2019年的纳税情况均实现了最低纳税金额,2020年度预计可以实现最低纳税金额;公司对该笔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大力税手注:税收承诺及变更情况

1)、酒业子公司投资建厂时与当地政府约定了扶持奖励及税收承诺。公司下属子公司巴克斯酒业(乙方)与邛崃市人民政府(甲方,以下简称“邛崃政府”)于2015年签订《巴克斯酒业(成都)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就“新建锐澳鸡尾酒生产线”达成协议:项目在按照双方约定并完成约定投资强度、税收承诺的前提下,邛崃政府给予巴克斯酒业项目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反之,按约定的条款补缴差额,累计补缴上限为4,500万。其中,巴克斯酒业项目一期建成投产后,第一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6,000万元(含6,000万元),第二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1.4亿元(含1.4亿元),第三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2亿元(含2亿元),乙方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且乙方需向甲方指定账户补缴当年实缴税收与约定税收的差额,甲方应按乙方补缴差额向乙方开具符合财政或税务要求的收款凭证,在双方约定扶持政策期限内,乙方向甲方累计补缴差额的上限为4,500万元;如以上累计补缴差额达到4,500万元后,乙方未实现当年税收承诺,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乙方实现当年税收承诺,继续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乙方向甲方补缴差额的责任期间与甲方给予乙方财政扶持政策的期间一致。邛崃政府承诺在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时拨付2,250万,在项目一期竣工投产时拨付2,250万元,作为邛崃政府给予巴克斯酒业项目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支持该项目建设发展。

2)、酒业子公司于2017年投产、当年4月收到的2250万元扶持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年报调整到“递延收益”。“成都生产工厂于2017年投产,公司并于2017年4月和12月共计收到扶持资金4,500万元,2017年末,鉴于是否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税收承诺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该笔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3)、2017年年报作为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调减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250万元。(1)调减营业外收入2,250万元,同时调增递延收益2,250万元;(2)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562.50万元,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562.50万元。
4)、2020年4月新签了《补充协议书二》将纳税考核年度改为2018年,2017年已收到的共4,500万元扶持资金后续不会返还至邛崃政府。“鉴于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于2017年建成投产,将2018年作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起始年度,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均已满足最低纳税金额情况,根据2020年1-7月的纳税情况及预调鸡尾酒下半年市场需求情况,2020年度预计可以实现最低纳税金额。”

《百润股份002568公司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百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2020.8.1】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1:递延所得税资产。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累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852万元,包括因递延收益6,381万元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288万元。其中,递延收益-成都项目(已累计收到政府补助4.500万元),为发行人完成约定投资强度、税收承诺后邛崃政府给予巴克斯酒业项目的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若未完成约定条件的税收承诺等,则要补缴差额,累计补缴上限为4,500万。邛崃政府承诺在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时拨付2,250万,在项目一期竣工投产时拨付2.250万元。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巴克斯酒业项目自投产之后每年的纳税情况,是否满足最低纳税金额的规定;(2)如不满足,之前收到的政府补助4,500万元是否应全额返还;(3)该种情形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斯酒业”、“乙方”)与邛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邛崃政府”、“甲方”)于2015年3月签订《巴克斯酒业(成都)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并将按约定给予巴克斯酒业相应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说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产业扶持资金的具体内容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就“新建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达成如下约定:巴克斯酒业(成都)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即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建成投产后,第一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6,000万元(含6,000万元),第二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1.4亿元(含1.4亿元),第三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2亿元(含2亿元),乙方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且乙方需向甲方指定账户补缴当年实缴税收与约定税收的差额,甲方应按乙方补缴差额向乙方开具符合财政或税务要求的收款凭证,在双方约定扶持政策期限内,乙方向甲方累计补缴差额的上限为4,500万元;如以上累计补缴差额达到4,500万元后,乙方未实现当年税收承诺,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乙方实现当年税收承诺,继续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乙方向甲方补缴差额的责任期间与甲方给予乙方财政扶持政策的期间一致。邛崃政府承诺在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时拨付2,250万,在项目一期竣工投产时拨付2,250万元,作为邛崃政府给予巴克斯酒业项目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支持该项目建设发展。

成都生产工厂于2017年投产,公司并于2017年4月和12月共计收到扶持资金4,500万元,2017年末,鉴于是否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税收承诺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该笔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二、巴克斯酒业项目自投产之后每年的纳税情况,是否满足最低纳税金额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为支持巴克斯酒业在邛崃投资建设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邛崃政府与巴克斯酒业友好协商,2020年4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二》,将前述《投资协议》约定的年度税收承诺修改为:项目建成投产后,锐澳酒业(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锐澳”)和巴克斯酒业(成都)合并计算在邛每年实际缴纳亩平税收不低于27万元,即6,750万元(250亩*27万元/亩),则可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邛崃地方所得部分的财政扶持,并取消补缴实缴税收与税收承诺差额的约定。

此外,根据《补充协议书二》约定,鉴于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于2017年建成投产,将2018年作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起始年度,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均已满足最低纳税金额情况,根据2020年1-7月的纳税情况及预调鸡尾酒下半年市场需求情况,2020年度预计可以实现最低纳税金额,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根据《补充协议书二》,取消补缴实缴税收与税收承诺差额的约定,若低于最低纳税金额,则不需退回上述差额,同时不享受当年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如不满足,之前收到的政府补助4,500万元是否应全额返还

由于《补充协议书二》已取消补缴实缴税收与约定税收差额的约定,因此,前述4,500万元扶持资金后续不会返还至邛崃政府。

四、前述递延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条的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负债项目)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在收到当期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当该项递延收益在未来期间实际确认为当期损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因此,该类递延收益计税基础为零,故导致递延收益(负债项目)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已将该项财政扶持资金全额计入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结合《投资协议》约定、预调鸡尾酒行业发展情况及未来预计纳税情况,预计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及配套营销公司可以实现最低纳税要求,该笔递延收益预计不会退还至邛崃政府,可在转为当期损益时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扣除,因此,2017年末该笔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递延收益(负债项目)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8年末,公司预计可以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最低纳税金额,不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2019年末,公司根据当期纳税情况、与邛崃政府的沟通情况,返还前期4,500万政府补助的可能性很小,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不存在需要调整账面价值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及核查依据

针对前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背景及主要内容;
2、检查了邛崃政府与公司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分析政府补助的资金性质、用途以及后续是否返还的约定,复核该笔政府补助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检查了成都锐澳、巴克斯酒业(成都)的纳税情况,复核是否达到《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最低纳税金额。

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了邛崃政府与公司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分析政府补助的资金性质、用途以及后续是否返还的约定,复核该笔政府补助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检查了成都锐澳、巴克斯酒业(成都)的纳税情况,复核是否达到《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最低纳税金额。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根据前述《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不需返还至邛崃政府;锐澳鸡尾酒生产基地自投产之后,2018年及2019年的纳税情况均实现了最低纳税金额,2020年度预计可以实现最低纳税金额;公司对该笔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百润股份公司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7.15]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2、申请人在2017年未经审计的半年报、三季报中存在政府补助的会计差错,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及产生的原因,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相关整改及规范情况。(2)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确认为损益的具体情况及确认依据,相关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及产生的原因,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相关整改及规范情况

(一)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及产生的原因

1、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

公司下属子公司巴克斯酒业(乙方)与邛崃市人民政府(甲方,以下简称“邛崃政府”)于2015年签订《巴克斯酒业(成都)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就“新建锐澳鸡尾酒生产线”达成协议:项目在按照双方约定并完成约定投资强度、税收承诺的前提下,邛崃政府给予巴克斯酒业项目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反之,按约定的条款补缴差额,累计补缴上限为4,500万。其中,巴克斯酒业项目一期建成投产后,第一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6,000万元(含6,000万元),第二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1.4亿元(含1.4亿元),第三年邛崃市国、地税入库的年税收低于2亿元(含2亿元),乙方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且乙方需向甲方指定账户补缴当年实缴税收与约定税收的差额,甲方应按乙方补缴差额向乙方开具符合财政或税务要求的收款凭证,在双方约定扶持政策期限内,乙方向甲方累计补缴差额的上限为4,500万元;如以上累计补缴差额达到4,500万元后,乙方未实现当年税收承诺,不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乙方实现当年税收承诺,继续享受当年的扶持政策。乙方向甲方补缴差额的责任期间与甲方给予乙方财政扶持政策的期间一致。邛崃政府承诺在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时拨付2,250万,在项目一期竣工投产时拨付2,250万元,作为邛崃政府给予巴克斯酒业项目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支持该项目建设发展。

巴克斯酒业(成都)于2017年建成投产,于2017年4月收到邛崃政府拨付的扶持资金2,25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及对本年度预计纳税情况,认为公司可以完成第一年的税收承诺,后续导致公司补缴差额的可能性较小;同时,该扶持资金不涉及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事项,因此,在未经审计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三季度报告中计入当期损益。

在执行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会计师结合《投资协议》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及期后的获取的纳税资料,公司尚未全部实现对邛崃政府的税收承诺,该笔扶持资金存在用于补缴税收差额的可能,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根据谨慎性原则,应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年度根据实际税收承诺完成情况确认为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会计师的审计调整意见,将该笔扶持资金由营业外收入调整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相关规定,就上述调整事项对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会计差错的产生原因

上述会计差错的形成主要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和年审会计师针对前述政府补助事项涉及协议的经济业务理解角度不同,在运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时,对公司未来能否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判断存在差异所致,不属于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

(二)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1、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会计处理

根据以上相关说明及相关规则,现具体调整如下:

(1)调减营业外收入2,250万元,同时调增递延收益2,250万元;

(2)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562.50万元,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562.50万元。

2、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涉及对公司以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

(1)对2017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2)对2017年前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三)相关整改及规范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会计差错事项,认真深入地分析差错原因,吸取教训,并及时采取了严格的整改措施,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具体如下:

(1)及时履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内部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事项追溯调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会计事项对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组织合规培训并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意识,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加强财务人员关于会计准则及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的培训,强化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更加深入、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在逻辑与原则,加强核算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准,同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监督和复核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切实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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