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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税讯】金富科技:曾通过实控人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称出纳操作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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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17:0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金富科技:曾通过实控人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称出纳操作失误导致少扣缴该等个税——鉴于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可追征三年,故于2019年补缴2016年体外支付的34.45万元工资相应个税6.78万元、滞纳金3.13万元

金富科技(003018.SZ)于2020年10月20日发布IPO保荐书,披露2016年曾通过实控人之一陈婉如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被证监会质疑是否存在体外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公司答复称,系出纳操作失误、在给员工发放工资过程中未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扣除,导致2016年工资实发金额较账面记录超出34.45万元,此部分实发工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公司称,鉴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意愿。故2019年6月28日,补缴2016年(追溯三年)体外支付的34.45万元工资所对应的个税6.7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13万元。

公司已对2016年财务数据做审计调整,相关员工薪酬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2017年5月起公司不再存在使用个人卡发放工资的行为。

大力税手注:公司实控人为陈金培、陈婉如与陈珊珊。

《金富科技0030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10.20】详细披露如下: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陈婉如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请取得陈金培、陈婉如等关联方境内外银行账流水,是否存在体外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请取得发行人以个人卡发工资明细完整统计,发行人薪酬计提和发放的内控措施,个税代扣代缴的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垫公司薪酬费用的情况。

答复:

1)不存在体外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1)项目组已取得陈金培、陈婉如等关联方境内外银行账户流水。取得了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经理、出纳等关键人员

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账户流水,对该等银行账户大额流水(20万元以上)以及一定特征的流水(如用途为工资、对象为公司员工等)进行核查。


(2)对工资发放明细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员工花名册以及存在发放工资行为的个人卡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确认个人卡账户按照工资发放明细表中的工资对员工进行了工资发放行为;但由于发行人出纳操作失误,在给员工发放工资过程中未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扣除,导致2016年工资实发金额较账面记录超出34.45万元,发行人已对2016年财务数据做审计调整,相关员工薪酬已在发行人财务报表中确认。

(3)项目组走访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确认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经济往来或其他交易。

(4)项目组访谈了实际控制人、财务经理和出纳等人员,确认不存在体外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涉及体外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2)薪酬计提和发放的内控措施,个税代扣代缴的合规性

(1)项目组获取了报告期实际控制人、董事(未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出纳等人员的所有银行流水,经核查,2017年5月起发行人不再存在使用个人卡发放工资的行为。

发行人已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资金》和《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等制度,对员工薪酬计提和发放进行了规范。

①《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实发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员工工资卡;

②《内部控制制度——资金》规定:公司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③《内部控制管理手册》规定:公司严格限制现金使用,对于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超过支付限额的资金支付,出纳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2)项目组获取了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花名册、个税缴纳凭证等,会同会计师对发行人使用个人卡发放工资期间的个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个税代扣代缴凭证,发行人在使用个人卡发放工资期间,均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由于发行人出纳操作失误,在给员工发放工资过程中未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扣除,导致2016年工资实发金额较账面记录超出34.45万元,此部分实发工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测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7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意愿,2019年6月28日发行人已补缴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6.7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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