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0月30日)
发布时间:2020-11-02 15:26: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用人单位怎么知道自己该不该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或“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点击进入,如提示“根据您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本月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应申报信息……”,则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否则需要缴纳。
此外您也可通过税务部门短信、电话通知获知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收到了一张深圳企业开具的“深圳电子普通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真伪时,信息输入无误,系统却一直提示“发票代码有误”,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深圳电子普通发票”是深圳地区推行试点的新型票种“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此票种并非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是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目前暂不能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使用查验功能。
若您收到该票种,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线查验真伪:
方式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验:您收到发票后,可依次点击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公共查询】-【发票真伪查验(区块链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模块,或者通过网站首页-【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验】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方识别号、校验码及验证码后进行查验;
方式二、微信公众号查验:您可搜索并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我要办】-【微信税务局】-【公共查询】-【区块链电子发票查验】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方识别号、校验码,拖动滑块验证后进行查验;
方式三、“@深税”查验:选择@深税查验,您需要打开微信,搜索并关注“深圳市税务局移动办税企业号”,或者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登录页的@深税二维码,关注后点击进入@深税界面,点击【办税】-【发票业务】-【发票查验】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方识别号、校验码及验证码后即可进行查验。
3、取得深圳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后如何在网上查验真伪?
答:一、若您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平台登录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或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需要您注意的是:
(一)该平台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1、可查验最近5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2、当日开具的发票当日可进行查验;
(二)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三)发票查验具体操作您可点击平台首页【操作说明】模块查看了解;
二、若您收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可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我要查询】-【发票真伪查验(区块链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模块(该模块仅提供三年内发票查询),或者微信搜索并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微信税务局】-【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模块(该模块仅提供三年内发票查询)查验发票真伪。
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0月29日)
发布时间:2020-10-30 15:47: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深圳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接受处罚?
答:若您丢失的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于处罚罚金。
若您丢失的是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即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首次违反且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每份50元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2000份及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3万元。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办理申报缴费?
答:第一步、登录系统:缴费人使用企业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第二步、进入申报模块: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然后选择对应所属年份,2020年申报对应的所属期为2019年。
第三步、确认应缴费信息:系统会自动弹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应缴纳的保障金相关信息,包括: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本期应补(退)费额,点击“确认并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第四步、确认申报:进入申报页面后,只需要填写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其余栏次的信息已经被导入且不可修改,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
第五步、缴款:在自动跳转的申报结果查询页面里点击“缴款”,通过税库银三方协议或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缴款。
3、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答: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0月28日)
发布时间:2020-10-29 10:3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深圳纳税人想要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注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您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提交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同时新增购票员;
第二步、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第三步、领取、发行税务UKey并自行下载安装开票软件(新办企业需办理,已领用税务UKey纳税人无需再次办理,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可使用原税控设备,也可以自愿换领税务UKey);
第四步、登录开票软件查询已核定发票票种信息,若信息未更新,请自行在网上变更信息,变更不了的,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网上查询及变更具体操作您可咨询开票软件服务商或技术支持电话(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商):0755-95113;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商):4008823661;税务UKey开票软件技术支持电话:4008366138);
完成上述步骤后,您即可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
2、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何申请或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提交申请后税务机关何时办结?纳税人应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我市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主要办理渠道
目前,您主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方式一、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
若您当前的状态为正常户且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可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申请路径如下:
【路径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理。功能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您符合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办理资格】-【现在去办理】(注意:该路径仅为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提供);
【路径二】:【办税桌面】-【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路径三】:【首页】-【套餐业务】-【发票套餐】-【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去办理】。
方式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
除网上申请外,您也可以选择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详细资料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税指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模块获取,办税指南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领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三、办理进度查询
您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模块查看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审批进度。
温馨提醒:“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属于列入我局实名办税范围内的业务,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后再进行办理。
3、企业因发票用量无法满足经营需要,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文书申请,请问税务机关的办结是多久?
答:我局“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业务税务机关的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您可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领用发票】-【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栏目查看了解。
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0月27日)
发布时间:2020-10-28 14:5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实收资本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名下房产原值发生变更,如何变更房产税税源信息?
答:纳税人房产原值发生变化的,需要维护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办理。
线下办理渠道主要为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您可携带如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2)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转让或租赁协议等证明变更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线上办理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税源明细】-【应税明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即可办理房产原值变更。
3.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的流程主要包括哪几类形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税务注销的办理主要分为免办流程、即办流程及一般流程三类形式。其中,对于符合免办流程条件的纳税人来说,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按照即办或一般办理流程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来说,应先办理税务注销,再办理工商部门等其他登记机关注销。
一、免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若您为个体工商户,因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委办理注销不用公告、不用清算,不属工商简易注销范围,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先到税务办理注销,再办理工商注销。
二、即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即办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可先办结全部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注销其税务登记。纳税人也可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如下: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温馨提示: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一般流程
对不符合免办、即办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即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一)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事项类别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完成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申报前须做清算事项备案表) | | | | | | | | | | | | |
(二)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四、办理前置条件
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如有以下未办结事项,请先办结后再申请税务注销:
(一)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二)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办理资料及其他注意事项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注销】-【清税注销】-【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栏目下查看。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24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