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税讯】苏州天禄:2017-2019年通过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1911.12万元用以支付薪酬及奖金1553.52万元,已主动申报补缴增值税及附加241.85 万元、企业所得税 47.94万元并代扣代缴个税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招股书申报稿,披露2017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存在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代发奖金等情形;其中,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为1,911.12万元,代为支付薪酬为1,553.52万元。针对 2017-2019 年度通过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的情形,公司已主动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其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 241.85 万元、企业所得税 47.94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11.20】详细披露如下:
(一)关联方代收代付情况
2017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存在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代发奖金等情形。其中,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为1,911.12万元,代为支付薪酬为1,553.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当期支付的薪酬中存在上一年期间的年终奖。
2017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个人卡代收代付的金额呈增加趋势,代收废料款增加主要系发行人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生的废料逐渐增多所致;代付的薪酬增加主要系发行人业绩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薪酬及奖金增加所致。
发行人已对上表中代收款项及支付的薪酬补充入账,对应的当期收入及成本费用如下:
辅导期间,公司根据中介机构整改要求,于2019年12月已全部清理完毕并收到收款与支付的差额357.59万元,发行人已对个人银行账户涉及公司业务的所有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将通过该银行账户结算的业务如实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公司已缴纳相关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针对个人卡资金往来的问题,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在公司治理层面,“三会”治理结构得到有效运作,对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规范;在公司管理层面,通过设立内审部门,建立内审制度,对可能存在内控失效风险的领域进行重点排查和监控;在具体业务层面,随着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预算制度、废料处置制度等一系列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发行人内部的授权与监督机制更加合理,从而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上述资金往来已经清理完毕,涉及的个人卡账户已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完成注销。经上述整改措施,发行人自2020年起未再发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代收代付的情形,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有效。根据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流水、财务明细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体外资金循环或者其他异常情形。
1、公司已主动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针对2017-2019年度通过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的情形,公司已主动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其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241.85万元、企业所得税47.94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使用个人卡代收款项涉及的补缴税款情形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2020年5月9日,公司无欠缴税款的情况,无因重大税收违规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针对上述补缴税款事项出具《复函》,确认相关税金已申报并缴纳,未有税务行政处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2020年10月13日,公司无欠缴税款的情况,无因重大税收违规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使用个人卡代收款项涉及的补缴税款情形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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