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翔丰华:实控人之一2014年平价对外转让股权事项未缴纳个税,存在被认定“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征税风险——现已超过征管法86条五年处罚时效,补缴风险已由其个人承诺兜底
翔丰华(300890.SZ)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招股书,披露2014年6月实控人之一钟英浩对外股权转让过程中按出资额进行平价转让,因未实际获得应税所得而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转让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进行征税的风险。
截至目前,钟英浩未收到主管税务机任何处罚通知,且前述行为已超过征管法86条五年处罚时效,相关个税补缴风险已由其个人承诺兜底。
大力税手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鹏伟、钟英浩。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2020-08-10]详细披露如下:
五、法律风险
……
(二)钟英浩税收补缴的风险
钟英浩2014年6月对外股权转让过程中按出资额进行平价转让,因未实际获得应税所得而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该情形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转让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进行征税的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钟英浩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就上述补缴事项而作出的任何处罚通知或函件,且前述行为已超过《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钟英浩已经出具承诺函,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人缴纳因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钟英浩将根据要求申报纳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5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