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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宝尊电商:因政策限制、附属公司无资格从事互联网业务,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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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 19:3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宝尊电商:因政策限制、附属公司无资格从事互联网业务,公司通过与VIE(持有ICP资质、两创始人持股)的合约安排控制VIE,且VIE财务业绩综合入账——若税局对合同安排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VIE调减税前扣除额、增加税收负担

宝尊电商-SW(09991.HK)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年报,披露公司与VIE上海尊溢(持有ICP许可证,股东为两创始人)之间订有合同安排,本公司为上海尊溢的主要受益人,故将其财务业绩综合入账为VIE。倘若中国税务机关厘定本公司中国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宝尊、中国VIE上海尊溢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并非按公平原则进行磋商,导致适用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下不容许税务扣减,以及按调整转让定价的方式调整上海尊溢的收入,继而增加其税务负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或会就经调整但未支付税项向上海尊溢施加惩罚性利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适用规例就某一期间颁布的人民币基本贷款利率另加5%。倘VIE税务负债增加或须支付惩罚性利息,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大力税手注:

1)、VIE之股东。公司的VIE上海尊溢向品牌合作伙伴提供品牌电商服务,并持有ICP许可证。上海尊溢由公司联合创始人仇文彬持有80%权益,联合创始人张清宇持有20%权益,仇文彬先生及张清宇先生均为中国居民。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海尊溢的营收分别占宝尊电商总净营收的9.1%、8.6%及9.8%。

2)、VIE安排。系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发布服务公司的外资持股有所限制。因公司被视为境外法人(宝尊电商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所拥有的附属公司并不符合资格从事提供互联网内容或网络服务。且于2014年7月之前并无经营任何业务,上海尊溢由本公司两名创始股东于2010年12月成立,为赋予宝尊电商对上海尊溢的实际控制权并获取上海尊溢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上海宝尊与上海尊溢及其个人股东,已订立下述一系列合同安排。

3)、宝尊电商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宝尊与VIE的合约安排控制VIE上海尊溢,并将VIE财务业绩综合入账。


《宝尊电商-SW(09991.HK) 2020年度報告》【2021-04-13】详细披露如下:

本公司为一间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而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外商投资企业。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上海宝尊持有线上资料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VAT许可证,符合资格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然而,由于销售本公司所购买的货品并不构成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故我们现时并无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但中国综合入账VIE上海尊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上海尊溢)持有ICP许可证并曾经为其他交易方运营电商平台。上海尊溢由本公司联合创始人、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仇文彬先生拥有80%权益,并由本公司联合创始人张清宇先生拥有20%权益。仇文彬先生及张清宇先生均为中国居民。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海尊溢的营收分别占我们总净营收的9.1%、8.6%及9.8%。

本公司与上海尊溢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有效控制上海尊溢;

收取上海尊溢绝大部分的经济利益;及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收购上海尊溢全部或部分股权及资产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订有该等合同安排,本公司为上海尊溢的主要受益人,故将其财务业绩综合入账为我们的VIE。

现行及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诠释及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概不确定是否将采纳有关合同安排架构的任何新订中国法律或法规,或如获采纳,其具体规定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或《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之前规管中国外商投资的三条法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连同其实施规则及附带规例。《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体现合理化改革外商投资规管制度以符合当前国际惯例的预期中国规管趋势,以及统一境内外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工作。然而,由于该等法律相对较新,其诠释及实施方面仍存有不确定性。举例而言,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指境外人士、企业或其他实体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尽管并无明确将合同安排分类为一种外国投资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日后的定义下不会被诠释为其中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外国投资」的定义中具有全面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监管机关订明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该定义仍然留有空间,可让国务院颁布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条文以将合同安排规定为一种外商投资形式。在任何该等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有关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仍属未知之数。倘我们的综合入账「可变利益实体」根据任何未来法律、法规及规则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们运营的任何业务将会被列入外国投资的任何「负面清单」,故须受任何外国投资限制或禁制所限,而我们根据该等法律、法规及规则须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或会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倘本公司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取得或维持任何所需许可或批文,相关中国监管机关可全权酌情就有关违反或不遵守行为采取行动,包括: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及╱或经营执照;

关闭我们的网站,或中断或限制若干中国附属公司与VIE进行的任何交易;

处以罚款、没收中国附属公司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本公司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规定我们重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及取消登记VIE的股权质押,继而影响我们将VIE综合入账、自其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或
限制或禁止我们将中国境外的任何融资所得款项用于为中国业务及运营提供资金,或采取可能损害本公司业务的其他监管或强制行动。

实施任何该等处罚将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倘中国政府机关发现本公司的法律架构及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采取的行动将会对本公司及我们于综合财务报表将上海尊溢的财务业绩综合入账的能力构成何种影响仍属未知之数。倘任何该等政府行动导致我们丧失主导上海尊溢活动的权利或自上海尊溢获取绝大部分经济利益及剩余回报的权利,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所有权架构及运营,我们将无法继续于综合财务报表将上海尊溢的财务业绩综合入账。任何上述结果或可能就此对我们施加的任何其他重大处罚,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本公司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尽管过往我们绝大部分的营收由中国附属公司产生,本公司一直依赖及预期将继续依赖与上海尊溢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以向品牌合作伙伴提供品牌电商服务,以及持有VAT许可证以使我们能发展线上平台。该等合同安排包括:(i)独家技术服务协议,初步期限为20年,除非获上海宝尊另行通知,否则将每年自动重续;(ii)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该认购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该认购期权协议项下所有股权及资产转让予上海宝尊或其指定实体或个别人士为止;(iii)委托协议,初步期限为20年,除非获上海宝尊另行通知,否则将每年自动重续;及(iv)股权质押协议,该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所有已抵押合同义务已履行或所有已抵押债务已解除为止。有关该等合同安排的详情,请参阅「项目4.-公司资料-C.组织架构-与上海尊溢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该等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倘本公司拥有上海尊溢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可行使股东权利变更上海尊溢的董事会,继而根据任何适用受信义务在管理层面作出变动。然而,根据现有合同安排,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合同义务,以行使我们对VIE的控制。但VIE的股东未必会以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亦未必会履行该等合同义务。该等风险于我们拟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业务的期间一直存在。我们可随时按照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替换VIE的股东。然而,倘与该等合同或替换股东有关的任何纠纷无法解决,我们将须根据中国法律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司在该等合同下的权利,故须面临中国法律体制下的不确定性。请参阅「-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与彼等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本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在确保我们对相关部分业务的控制方面,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有效。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与彼等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本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VIE或其股东未有履行彼等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须产生大量成本并耗费额外资源以强制执行该等安排。我们可能亦须依赖中国法律的法定补救措施,包括寻求特定履约或禁制令及申索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该等补救措施将有效。举例而言,倘我们根据该等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上海尊溢的股东拒绝将上海尊溢的股权转让予本公司或我们的指定人士,或倘彼等以其他方式向本公司作出不真诚行为,我们或须采取法律行动以迫使彼等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安排项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监管,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因此,该等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诠释,而纠纷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系统不如部分其他司法权区(例如美国)完善。请参阅「-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的诠释及执行方面存有不确定性」。同时,有关VIE的合同安排根据中国法律该如何诠释或执行的先例及正式指引甚少,故可能难以预测仲裁小组将如何看待该等合同安排。因此,中国法律体制的不确定性可能限制我们强制执行该等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人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有关各方不可向法院就仲裁结果提呈上诉,倘败诉方未能在既定时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方仅可通过仲裁判决执行程序在中国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判决,此举会产生额外开支及延误。

本公司的VIE向品牌合作伙伴提供品牌电商服务,并持有ICP许可证。倘我们无法执行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有效控制VIE,而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会受到负面影响。考虑到绝大部分营收现时由附属公司而非VIE产生,我们相信未能有效控制VIE对本公司的整体业务运营、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不会构成即时重大不利影响。然而,VIE上海尊溢的业务运营日后可能有所发展,倘未能维持对VIE的有效控制,我们未必可继续将VIE的财务业绩与本公司财务业绩综合入账,这日后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有潜在利益冲突,并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仇文彬先生及张清宇先生为VIE上海尊溢的股东。仇文彬先生为本公司联合创始人、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而张清宇先生为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彼等可能与我们有潜在利益冲突。该等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重续我们与彼等及VIE订立的现有合同安排,继而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及自其获取绝大部分经济利益的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举例而言,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上海尊溢的协议以不利于我们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有及时按照合同安排向我们支付到期款项。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任何或全部该等股东会以本公司最佳利益行事或相关冲突将以有利于本公司的方式解决。

我们目前尚无任何解决该等股东与本公司潜在利益冲突的安排。仇文彬先生亦为本公司董事。我们依赖仇文彬先生及张清宇先生遵守开曼群岛及中国法律,该等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履行受信义务,以彼等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真诚行事且不得利用职务获取个人利益。倘我们无法解决本公司与上海尊溢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须依赖法律诉讼,继而可能导致业务中断及使我们面临任何该等法律诉讼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

有关VIE的合同安排或会为我们带来不利税务后果及裁定本公司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减少本公司的净利润及阁下的投资价值。

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与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及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倘中国税务机关厘定本公司中国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宝尊、中国VIE上海尊溢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并非按公平原则进行磋商,导致适用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下不容许税务扣减,以及按调整转让定价的方式调整上海尊溢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不利税务后果。调整转让定价可能(其中包括)导致上海尊溢为中国税收目的减少开支扣减,继而增加其税务负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或会就经调整但未支付税项向上海尊溢施加惩罚性利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适用规例就某一期间颁布的人民币基本贷款利率另加5%。倘VIE税务负债增加或须支付惩罚性利息,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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