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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股权激励缴纳的所得税1667万元,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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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0 00:4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股权激励缴纳的所得税1667万元,不退!

陇上税语


2020年4月24日晚间,三爱富(证券代码:600636)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6年2月,奥威亚成立广州叡科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增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公允价值超过股权激励对象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40,426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016年9月,在江西省设立樟树市睿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叡科将持有奥威亚的股权平移转让给樟树睿科后,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不变。

2017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奥威亚原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售相关股权,激励对象实时行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 18号文件,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并进行相应所得税会计处理。奥威亚企业所得税税率10%,因股份支付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为4,043万元。

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按照股份支付可税前扣除的规定完成申报。2019年5月,奥威亚申请退回2017年预缴的 1,667万元所得税款,收到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公司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批退税。经沟通,主要是股权激励方案在广州叡科合伙企业执行,实际行权在江西省的樟树市睿科合伙企业,税局认为该股权激励事项不符合目前当地税前列支管理要求。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9年5月汇算清缴期内,调整2017 年、申报2018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缴纳2017年第四季度及2018年所得税款。因该事项是依据新的税务信息进行的财税处理,故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金额为4,043万元。

根据2016年9月《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约定,奥威亚原股东承诺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考虑股份支付因素的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股权激励相关费用为非经常损益,故本次调整不影响奥威亚原股东2016-2018年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收购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7】第0389号),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净利润包含管理费用中确认的40,426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未来收益预测假设中未考虑行权时间,估值计算不包含股份支付事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带来的潜在现金流改善和净利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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