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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海外信托设立的关注要点
海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海外信托相比国内企业A股上市通常设立的有限合伙型股权激励平台更具有灵活性,一是可以在上市之前就设计股票期权方案;二是受益人的名单可以由信托的保护人即咨询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补充;三是锁定期不像国内的股权激励平台一样受限于普通合伙人(通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SPV所担任)的锁定期。员工股权激励海外信托所具备的灵活性越来越成为企业海外上市的一个助推器。但是,在设立此类信托时,如下几点仍需要给予关注:
1. 受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规定,实操中银行往往限制37号登记的人数,故企业难以完成众多激励员工的37号文登记,而采用员工股权激励海外信托的方案给予替代,但是海外信托目前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因此员工所得收益无法汇回中国。后期可以考虑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的规定办理有关购汇、付汇和收入调回的手续进行接轨。
2. 在海外信托给员工分红时候,虽然境外并无法律规定要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为畅通,而且受到更多的监管和关注,国内税务部门如果了解到员工分红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排除追责到上市公司,从而给上市公司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3. 在设立信托时,若信托中涉及到的受益人员工拥有不同的国籍,信托设立时还需要考虑员工国籍所在地国家对于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例如,企业中美国国籍的员工,通常不会被装入这个信托,否则整个信托都要受到美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即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条款的约束。FATCA要求,外国的金融机构和部分外国非金融实体应汇报其美籍账户持有人所拥有的外国资产,或扣交可扣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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