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税讯】东利机械:依照财税[2018]137号,挂牌期间自然人股东原始股转让已缴纳个税,非原始股转让不需要缴纳个税
东利机械(A20395.SZ,832305.NQ)于2021年6月25日发布问询函回复,披露挂牌新三板期间发生的自然人股东股份转让事宜,根据2018年11月1日生效的财税[2018]137号,对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原始股转让已缴纳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挂牌期间股份转让 | | | 原始股转让均系股东自发通过股转系统进行。根据2018年11月1日生效的财税[2018]137号,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发行人无需就新三板挂牌期间股东转让股份履行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新三板挂牌期间,股权转让涉及的主体王佳杰、赵建新、于亮、孟书明、弓玉峰、邵建、周玉明、李佳辰出具的确认函,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交割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主体已依法完成股份转让的纳税义务,若因该等纳税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由其全额补偿发行人。 | | 根据2018年11月1日生效的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规定执行。 因此,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自然人股东的非原始股转让事项不涉及纳税情形。 |
资料来源:招股书、大力税手整理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06-25]详细披露如下: (三)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股本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1、历次股权转让中自然人股东涉税义务核查 (1)挂牌前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纳税义务核查
上述股权转让中,各方协商按照注册资本进行转让,转让方并未因股权转让获得额外收益,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挂牌后股东转让股份涉及的纳税义务核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8年11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137号文”),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原始股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原始股份转让
对于卖出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对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以确认相关自然人股东是否为原始股东。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比对发行人在股转系统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的股东名册、2015年9月定增时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股东名册,新三板挂牌期间,除2015年9月定增的股权变动外,发行人原始股东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原始股转让均系股东自发通过股转系统进行。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发行人无需就新三板挂牌期间股东转让股份履行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上述转让涉及的主体王佳杰、赵建新、于亮、孟书明、弓玉峰、邵建、周玉明、李佳辰出具的确认函,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交割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主体已依法完成股份转让的纳税义务,若因该等纳税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由其全额补偿发行人。
②非原始股份转让
根据财税137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137号文第四条规定,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规定执行。
因此,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自然人股东的非原始股转让事项不涉及纳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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