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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税讯】高升控股:9亿对价收购三板企业,披露标的整体变更时为4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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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5 00:0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高升控股:9亿对价收购三板企业,披露标的整体变更时为4名自然人股东办理了5年分期纳税

高升控股(000971.SZ)于2018年4月4日发布重组报告,披露收购标的华麒通信(新三板代码834355.OC)往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转增股本分期纳税情况,同时根据华麒通信(834355.NQ)2015年11月9日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其2015年改制时,为四名自然人办理了五年分期纳税。“2015年8月25日,华麒通信向北京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体育馆街税务所申请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五期缴纳,并为4名自然人股东代缴了第一期个人所得税。2016年8月,华麒通信为4名自然人股东代缴了第二期个人所得税。2017年8月,华麒通信为4名自然人股东代缴了第三期个人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

1.交易标的:华麒通信股票于2015年11月17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证券简称为“华麒通信”,证券代码“834355”。

2.重组方案:2018年1月16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刘凤琴等共55名自然人以及君丰华益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拟向华麒通信股东刘凤琴等共55名自然人以及君丰华益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麒通信99.997%股权,交易总对价为91,896.96万元,总对价中的55%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另外45%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

《000971高升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2018.4.4】详细披露如下:


2015年税收滞纳金金额为27.13万元,主要系标的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过程中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2016年税收滞纳金金额为13.56万元,主要系标的公司补缴增值税产生的滞纳金。2017年1-9月税收滞纳金金额为76.88万元,主要系标的公司全资收购规划设计院过程中,规划设计院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华麒通信提供的《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及相关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复印件,2015年8月25日,华麒通信向北京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体育馆街税务所申请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五期缴纳,并为4名自然人股东代缴了第一期个人所得税。2016年8月,华麒通信为4名自然人股东代缴了第二期个人所得税。2017年8月,华麒通信为4名自然人股东代缴了第三期个人所得税。

《华麒通信: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11-09】详细披露如下:

(十六)电话通信设计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电话通信设计院召开股东会,同意电话通信设计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15]京会兴审字第12010067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4月30日,电话通信设计院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39,700,513.87元。

2015年6月29日,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020120号”《北京市电话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4月30日,电话通信设计院经评估净资产为人民币3,997.66万元。

2015年6月29日,电话通信设计院召开股东会,全部股东一致同意电话通信设计院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同意以电话通信设计院截至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折成股份公司股份3,97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其余部分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15年6月29日,电话通信设计院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2015年7月14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12010017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7月14日止,股份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以2015年04月30日为基准日不高于审计值且不高于评估值的净资产按原持股比例折合的股本人民币3,970万元(叁仟玖佰柒拾万元整),股份公司(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70万元,净资产扣除股本的余额全部记入资本公积金。

2015年7月14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刘凤琴
1,588.00
40.00
2
付刚毅
1,032.20
26.00
3
方宇
674.90
17.00
4
李威
674.90
17.00
合计
3,970.00
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及相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复印件,2015年8月25日,公司向北京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体育馆街税务所申请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并为4名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了第一期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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