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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大卓股权】花样对赌与股权激励详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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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0 00:3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卓股权】花样对赌股权激励详细案例


案例一:赌挂牌

根据欧迅体育(430617)2014年1月22日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显示:

201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增13.3333万元,其中: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8431万元、资本公积492.1569万元,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3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7059万元、资本公积295.2941万元,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0.7843万元、资本公积49.2157万元;

2013年8月15日,公司的各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作出如下业绩承诺:

(1)截至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0万元;

(2)截至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40万元;

(3)即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同时,该投资协议约定了新三板挂牌的申报时间以及在业绩承诺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对投资人(投资人指:屹和投资、鼎宣投资、棕泉亿投资)的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等条款,但同时约定,在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本协议约定的关于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同时终止。


上述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包括欧迅体育原股东与投资方,并不包括欧迅体育,因此投资协议只对欧迅体育原股东和投资方具有约束力,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此外,投资协议包括了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在满足约定条件下收购投资方持有的欧迅体育股权或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条款,该等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投资协议为原股东和投资方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约定,并无关于欧讯体育义务、责任的约定,并未损害欧迅体育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赌考核

分豆教育成立于2011年,旗下产品包括慧学云教育平台的开发与运营。2015年1月中旬,分豆教育挂牌新三板(831850)。根据公司2014年度报告,该年度分豆教育营业收入为2898万元,毛利率为87.85%,归属于分豆教育的净利润为735万元。

2015年4月27日,分豆教育(831850)发布了股权激励方案的《临时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

(1)该方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其他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10,000,000股。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8元/股。

(3)激励股份以分豆教育拟成立的北京地归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贤归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载体定向增发。

(4)北京地归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获得股份之日起自愿限售四年,激励份额为400万股,最终评分在120分—140分(含140分)的合格员工属于此激励范畴;北京贤归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获得股份之日起自愿限售两年,激励份额600万股,最终评分140分以上的合格员工属于此激励范畴。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条件是2015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利润总额达到4300万元。分豆教育在2015年度报告公告后确定是否达到股权激励条件,上述两个前置条件需均满足。如未达到上述要求,该股权激励方案自动终止;被激励人员认购激励股份的资金应当自行筹措,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资金。但事实上,这笔钱是董事长于鹏以银行存款的最低利息借给员工的。

案例三:赌申报、赌在职

云宏信息(832135)是一家从事云计算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云计算系统集成实施和运维、运营及增值服务、云计算咨询规划的公司,于今年3月份挂牌新三板。

根据云宏信息2015年2月26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2年5月10日,云宏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增加注册资本175万元,粤之商以货币资金2,000万元认缴新增的注册资本175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权利。

在本次增资的同时,粤之商与云宏有限及其股东张为杰、邹理贤、韩小莉还约定了对赌条款:

如果“(1)云宏有限发生年度亏损或公司在2012当期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80%;2013年当期实际利润低于1500万;2014年当期实际利润低于2500万;

(2)云宏有限现任执行董事张为杰、技术总监邹理贤、公司销售总监胡荣未按协议的约定在公司任职,并给云宏有限造成重大影响;

(3)云宏有限未按信息披露要求向广东粤之商进行信息披露,经广东粤之商书面正式告知后仍不作更正;

(4)云宏有限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公司章程、增资协议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违法违规决策;

(5)云宏有限在广东粤之商投资满四年时仍未有意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申请,但因广东粤之商自身的原因影响公司上市除外;

(6)云宏有限放弃上市计划;

(7)云宏有限在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清算、解散或清盘。”粤之商有权要求张为杰、邹理贤、韩小莉在以上特定情形出现时须收购其所持云宏有限股权。


根据云宏信息公开的2014年的年报显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张为杰,董事为邹理贤,副总经理为胡荣。

对赌协议涉及高管任职的内容是比较罕见的,一般都会通过股权锁定的方式来限制高管的离职,但对赌覆盖高管任职也不失为一好选择。

案例四:赌增长

2013年12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发行了《2013年定向发行方案》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并新增一名机构投资者——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根据公司公开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专项意见》,皇冠幕墙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武清国投签订了《关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其中就股份回购约定如下: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受让武清国投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欧洪荣、黄海龙具有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转让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转让价格,则武清国投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1)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

(2)欧洪荣、黄海龙或皇冠幕墙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2.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格应按武清国投实际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5%的年收益水平计算的数额确定。武清国投持有的股份作为国有股份,其转让应依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公司共同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就股份转让所订立条款,两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条款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如果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转让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五:新赌换旧赌


2014年1月22日,易世达(430628)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根据该说明书显示:

2012年2月23日,经易事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561.0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31.04万元由新股东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缴纳。钟山九鼎以货币投入1,648.75万元,其中152.3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96.3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湛卢九鼎以货币投入851.25万元,其中78.6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72.5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易世达占股前两位股东及新增股东的占股比例为:52.27%、24.60%、9.76%、5.04%。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增资方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股东段武杰及周继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2,500万元、3,300万元、4,300万元,同时2012年、2013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7,600万元,如果不能完成以上任一业绩指标,由丙方段武杰及周继科对甲方钟山九鼎和湛卢九鼎根据约定作出现金补偿,自有资金不足的,由公司向甲方单向分红或丙方将分红所得支付甲方补足。同时也约定了退出机制:若易事达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且2011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新增投资机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公司及段武杰、周继科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易事达股权。

2013年12月31日,增资方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大股东段武杰及周继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二》,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乙方基于前述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2)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增资方放弃可以要求要求乙方及丙方回购或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份的权利;

(3)如果甲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全部或部分股份,甲方承诺对外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如果乙方挂牌申请被否决,或者乙方挂牌申报材料被撤回,则上述甲方放弃的权利即自行恢复。


大股东出具承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

增资方出具的承诺: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券商核查:由于在2012年未能完成业绩约定以及2013年可能不能完成业绩约定,截止2014年3月,大股东段武杰、周继科需向增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2,712.38万元至2,991.45万元之间。中介机构通过对大股东的自由资产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政策、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量以及公司持有现金状况,分析大股东可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的金额。证明公司股东段武杰、周继科能够在不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及获取公司分红偿付相关对赌约定款项。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挂牌时解除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结论

与证监会严禁拟上市公司一切对赌的态度相比,新三板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不禁止。

我们理解,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签署对赌协议本身就是行业惯例,原先证监会一刀切的审核理念确实值得斟酌。若将对赌协议视作企业正常运营的一种合同来看,对协议本身的审核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1)对拟挂牌主体是否会构成重大影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对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稳定性是否会构成重大不确定性;

(3)公司股东是否承受得起对赌失败的其他风险,例如大额资金赔付等。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1、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2、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备注

实施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发行股份为主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1、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

(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

(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

(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

(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2、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3、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

(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4、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5、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18号公告,如挂牌企业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是,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挂牌企业中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采取了上述会计处理方式。但在目前新三板交投还不充分活跃、做市交易方式仍不普遍的情况下,挂牌企业的公允价值可能并不能充分体现。如此,该如何更为合理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可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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