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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0 21:1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非上市公司,现我公司制定了一个股权激励计划,给公司员工一些股份作为奖励,请问员工需不需要缴纳个税?(来源于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机关: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7-01-10

  问:我公司是非上市公司,现我公司制定了一个股权激励计划,给公司员工一些股份作为奖励,请问员工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一)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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