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览表
股权激励 | | | | 股票期权 | 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 |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税 | 股权期权 | 限制性股票 |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 | 股权奖励 | 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 | 股权出售 | 暂未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 员工持股计划 | 暂未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 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 财税〔2016〕101号(不属于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 财税〔2015〕41号(不属于股权激励,适用分期纳税优惠)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税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个人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缴个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技术成果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减除该技术成果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对该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该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该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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