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庄园牧场:子公司因扫描制作发票影印件被稽查局以“非法伪造、变造发票”处罚10万元,因目的系办理贷款后转账使用、且未作为会计凭证,故不属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庄园牧场(002910.SZ)于2017年10月10日发布《庄园牧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称,子公司青海湖乳业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通过软件扫描制作发票影印件两份,被稽查局以“非法伪造、变造发票”行为,处以罚款 10 万元。并声明:青海湖乳业伪造、变造的两张发票的影印件主要用于青海湖乳业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后受托支付转账使用,发票未作为记账凭证在会计账簿中反映。保荐机构认为:青海湖乳业此违法违规事项不具有连续性,未造成国家税金事实上的流失,不具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观意愿。
《庄园牧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17.10.10】
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湖乳业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基本情况如下:
2015 年,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园区稽查分局在对青海湖乳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青海湖乳业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通过软件扫描制作发票影印件两份,为非法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并于 2015 年 2 月 15日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10 万元。
解决情况:
对青海湖乳业本次违法违规事项的核查:
1、青海湖乳业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在 2013 年 11 月,公司于 2013 年 11月 4 日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2400 万元,贷款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到账。同期,依据银行受托支付贷款的要求,公司将通过扫描修改方式变造的两张发票的影印件提供给了银行,随后银行转付了款项。2016 年 4 月,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出具《关于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长期贷款的说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自 2010 年开始与青海湖乳业合作,该客户配合良好,还本付息意愿强,从无逾期现象发生。2017 年 2 月 14 日,公司已将上述贷款及相应利息全额转入贷款专户,按银行规定的流程归还贷款。 2、青海湖乳业已经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园区稽查分局之行政处罚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 10 万元,并对公司财务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自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发生至今,青海湖乳业未发生过同类事项。 3、青海湖乳业伪造、变造的两张发票的影印件主要用于青海湖乳业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后受托支付转账使用,发票未作为记账凭证在会计账簿中反映。本次违法违规事项未造成国家税金事实上的流失,不具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观意愿。 4、2016 年 11 月,主管税务部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出具《确认函》:确认青海湖乳业自设立至今不存在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拒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规行为,也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任何其他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需要受到处罚或与本局发生争议、纠纷的情形。 5、2016 年 11 月 24 日,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出具“青地税函[2016]174 号”,确认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6、2016 年 11 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红富承诺:若公司因本次违法违规事项而受到任何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避免造成公司资产损失。
鉴于上述情形,本保荐机构认为:青海湖乳业此违法违规事项不具有连续性,未造成国家税金事实上的流失,不具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观意愿;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已出具专项说明,说明公司还本付息意愿强,从无逾期现象,并且公司已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将上述款项转入贷款专户,按银行规定的流程归还贷款;主管税务部门已确认青海湖乳业自设立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因此,青海湖乳业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构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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