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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年报填报须知
一、商事主体报送年报
年报范围:凡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报时间:
(一)实施滚动年报的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下列商事主体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商投资企业,归属海关管理企业,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注意:
(一)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商事主体年报外,还应一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海关管理企业除报送商事主体年报外,还应一并报送海关企业年报。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海关管理企业。
(三)商事主体凭商事主体市场监管联系人(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初次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联系信息的商事主体,可在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时,选择一名系统已记载联系信息的联系人作为市场监管联系人。系统未记载联系人信息或需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商事主体,可通过扫描网页右侧二维码关注“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在公众服务栏目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
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
公示范围:企业应通过本系统公示下列信息:(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时间: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报
年报范围: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20年度年度报告。
年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重要事项说明
(一) 【随机抽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抽查发现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二) 【载入经营异常】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下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向社会公示。
(三) 【代表机构逾期年报】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四) 【信用惩戒】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商事主体、代表机构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商事主体、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商事主体、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戳记。
(四)企业须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请依法公示相关即时信息。
(五)商事主体扫描本页面右侧二维码,可通过手机报送年度报告。
六、商事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15。对于年报中的海关年报事项,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0。
七、同意企业统一服务平台“深i企”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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