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07 【字体:大中小 】 政策咨询
深财规〔2024〕2号
福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现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反映。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9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园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深圳园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深圳园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
(一)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深圳园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深圳园区从事劳务从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经营所得。具体是指在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深圳市福田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香港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香港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减免税: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香港居民办理减免手续的,向其在深圳园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福田区财政局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香港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对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1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http://szfb.sz.gov.cn/zwgk/zcfg/qt/content/post_1123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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