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豪能股份:披露子公司因漏缴税款事项被海关处罚的情况
豪能股份(603809.SH)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招股意向书及附录,披露子公司长江机械存在漏缴税款被海关处罚的事项细节。简要梳理如下:
1. 长江机械于 2014 年 2 月申报进口货物时,因形状与实际进口货物形状存在差异而收到重庆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漏缴税款 2,218.67 元,并对其处以罚款 2,000.00 元的处罚。
2. 长江机械于 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因申报缴纳税款金额存在少量差异而2015 年 1 月收到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罚款 21,365.02 元的处罚。2015 年 7 月 17 日,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未对长江机械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骗税、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现税款、滞纳金、罚款已追缴入库。
3. 长江机械于 2015 年 8 月申报进口货物时,因申报资料错误导致申报不实而收到成都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认定为价格申报不实“我关将上述违规行为定性为价格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漏缴税款人民币37.10万元”决定对长江机械处以罚款 12万元的处罚。长江机械已于 2016 年 1 月 13日全额缴纳上述罚款。。
《豪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10.18】详细披露如下:
(2)其他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公司长江机械存在三个处罚事项,具体如下:
长江机械于 2014 年 2 月申报进口货物时,因形状与实际进口货物形状存在差异而收到重庆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关缉罚字[2014]103 号),认定其漏缴税款 2,218.67 元,并对其处以罚款 2,000.00 元的处罚。
经信达律师核查,长江机械委托第三方(重庆三方报关有限公司)进行报关,因其对申报规范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上述处罚;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且长江机械已补缴全部税款及罚款,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长江机械于 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因申报缴纳税款金额存在少量差异而收到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地税稽罚[2015]1 号),被处以罚款 21,365.02 元的处罚。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5年 7 月出具证明,确认长江机械上述行为不属于偷税、骗税、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已追缴入库。
经信达律师核查,长江机械已缴纳全部税款及罚款,并已取得税务部门对上述处罚事宜属于非重大处罚的证明。长江机械亦加强财务人员纳税申报的工作规范,后续亦未再出现因税务申报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长江机械于 2015 年 8 月申报进口货物时,因申报资料错误导致申报不实而收到成都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蓉关缉违字[2016]02 号)。成都海关认定“当事人(长江机械)将一票尚未进口的货物资料错误提供给货运公司,作为本票进口货物进行申报,导致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发生并影响海关税款征收”而“漏缴税款人民币 37.10 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价格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保证金减轻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对长江机械处以罚款 12.00 万元的处罚。长江机械已于 2016 年 1 月 13日全额缴纳上述罚款。
经信达律师核查,长江机械当时购买了两批先后到货的进口货物,并委托货运公司办理报关手续。货运公司未尽到核对报关材料的义务,向海关提交不同进口货物申报材料时出现了先后顺序的错误。信达律师认为,长江机械违反的是《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如实申报”的规定,系因货物重量、价格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有别于“走私行为”,社会影响程度相对较小;长江机械出现上述违规行为非主观故意,主要由于代理报关单位工作疏漏导致;长江机械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已及时按规定全额缴纳了处罚罚款;成都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长江机械从轻按照漏税款的较低比例(12 万/37.10 万≈32.35%)进行罚款。
事后,长江机械通过内部会议对上述处罚事宜进行分析及反思,并制定了《进出口标准工作流程》在工作中进行认真贯彻,规避工作风险。通过上述规范措施,长江机械未再出现任何海关行政处罚事宜。 成都海关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对长江机械上述行政处罚事宜出具《成都海关关于对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定性的函》,确认“上述违规行为是因不熟悉海关有关规定,非主观故意造成,不属于严重违规情节”。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长江机械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存在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在收到海关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对进出口流程进行了认真规范,且已取得成都海关出具的“不属于严重违规情节、从轻处罚”认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2、2015 年 1 月 12 日,公司子公司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因申报缴纳的税款金额存在少量差异,被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以 21,365.02 元的罚款。 解决情况:
2015 年 7 月 17 日,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未对长江机械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骗税、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现税款、滞纳金、罚款已追缴入库。……
4、2015 年 8 月,发行人子公司长江机械申报进口 79112015111100-2285 号报关单下商品,将一票尚未进口的货物资料错误提供给货运公司,作为本票进口货物进行申报,导致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发生并影响海关税款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认定长江机械漏缴税款 37.10 万元,处以罚款人民币 120,000.00 元(蓉关缉违字[2016]02 号)。
解决情况:成都海关 2017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成都海关关于对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定性的函》(蓉关缉函[2017]122 号):“对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长江机械因进口货物价格资料提交错误,导致进口通关环节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将上述违规行为定性为“价格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是因不熟悉海关有关规定,非主观故意造成,不属于严重违规情节,且你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保证金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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