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世胜股份:自然人股东存在未及时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税费的情形、随后补缴了个税、滞纳金和印花税
世胜股份(872282.OC)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历次股权转让中个税缴纳情况。其中,最后一次股权转让(2016年10月)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于2017年8月进行了补缴,涉及个税19.5万元及滞纳金和印花税。律师认为,自然人股东虽然未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但目前已按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了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未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世胜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7.10.20】详细披露如下:
2.公司多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并不一致,历次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至今,共进行了 5 次股权转让,详情参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历次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3.历次股权转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就个税缴纳事项取得税务机关的合法合规证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发生了五次股权转让行为,详见上文“ 2.公司多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并不一致,历次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其中,前两次股权转让分别为梁柏椿、刘俏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梁剑桦,由于梁柏椿为梁剑桦父亲,刘俏珺为梁剑桦配偶,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第 2 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 年 5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梁剑桦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黎少琴、林康、黄金,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1 元/出资额,与股权原值相等,无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公司截至 2016 年 4 月 31 日的每股净资产值为 0.61 元,不存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梁剑桦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向税务局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 0 元)、缴纳了印花税,并由税局出具了《税收完税证明》。
2016 年 6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梁剑桦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吴林贵,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转让价格为 1 元/出资额,与股权原值相等,梁剑桦未因本次股权转让行为获利,无应纳税所得额。经本所律师核查,梁剑桦已就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 0 元)、缴纳了印花税,并由税局出具了《税收完税证明》。但由于公司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每股净资产值为 1.31 元,存在股权转让收入偏低而被税务机关核定为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016 年 10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梁剑桦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广州汇银,股权转让价格 1.32 元/出资额,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经本所律师核查,梁剑桦已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95,344.00元,并缴纳了滞纳金和印花税,税局出具了《税收完税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梁剑桦虽然未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但目前已按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了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未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梁剑桦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缴纳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滞纳金,并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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