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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路畅科技:曾叠加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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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21:5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路畅科技:曾叠加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存在企业所得税被追缴的风险


路畅科技(002813.SZ)于2016年9月12日发布的保荐书中,公司前身路畅有限系深圳市宝安区登记的生产型企业,依照深府[1988]232号及深府[1993]1号文的规定,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公司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08-2009 年免税,2010-2012 年减半征收。

另依照国发[2007]39 号规定,特区内的企业执行低税率过渡政策(2008-2012年税率依次为18%、20%、22%、24%、25%),最终,路畅有限在2010年-2012年采用叠加税收优惠方式,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1%、12%及12.5%。

针对路畅科技2008 年至2012 年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叠加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的税收优惠,大力税手参照国税总局答疑(附下文)精神,认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应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宜叠加享受。因此,路畅科技存在企业所得税被追缴的风险。

附: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符合“新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我公司也可以适用过渡政策 (包括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及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问题:新税法第三十三条与过渡政策的低税率过渡的安排,及两免三减的安排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贵公司做为适用过渡政策外资投资企业,同时又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对于税率过渡的优惠和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收入减计收入的优惠交叉,可以同时享受。



《路畅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16-09-12】详细披露如下:

(2) 企业所得税被追缴的风险

本公司前身路畅有限系深圳市宝安区登记的生产型企业。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 号)及《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 号文)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宝沙减免[2008]0179 号):批准公司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08-2009 年免税,2010-2012 年减半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2007 年12 月26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文)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8 年起执行如下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 年按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2009 年4 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宝安、龙岗)在2007 年3 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即征即退的方式参照特区内的企业执行低税率过渡政策。因此,公司2010 年-2012 年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1%、12%及12.5%。

路畅有限2008 年至2012 年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注: 1、2008 年和2009 年表中数据未经审计。

2、发行人自2009 年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家税务法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15%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2008 年至2012 年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享受“两免三减半”和∕或“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的税收优惠金额。

3、自2013 年起,发行人按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15%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税务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两免三减半”和∕或“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税收优惠的依据“深府[1988]232 号文”、“深府[1993]1 号文”及《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在深圳市普遍适用,但其制订并无国家法律上的依据,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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