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红梅色母:往期因收受个体运输汽柴油发票、电梯进项税额未转出事项被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未受到处罚
红梅色母(871968.OC)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前身普莱克有限曾因2011--2015年委托运输时收受个体运输汽柴油发票、电梯进项税额未转出事项,被稽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18万元,且未受到处罚。律师认为,普莱克有限的补缴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挂牌的实质障碍。
《红梅色母: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7-07-28】详细披露如下:
3、公司及相关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函》。
经核查,2015 年 7 月 30 日,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普莱克有限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常国税新处[2015]1 号),处理决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事实情况
因普莱克有限委托运输收受个体运输汽柴油发票、电梯进项税额未转出等事项涉及的补税事项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公司应补缴 2011 年至 2015 年 6 月增值税税款 704,776.04 元,企业所得税 282,859.90 元,同时应缴纳滞纳金 196,479.2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整改措施
普莱克有限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加强了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且此后公司未再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理。
(3)结论意见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7月30日向普莱克有限作出的处理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普莱克有限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2017 年 2 月 17 日,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收证明》(编号:3204092016060054),证明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17 日普莱克股份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暂未发现其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2017 年 2 月 21 日,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申请人涉税信息查询告知书》,经金税三期管理系统查询,普莱克股份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 2 月 20 日,暂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普莱克有限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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