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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是否属于买方信贷,如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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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00:2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公司以销定产的方式生产大型装备,为了及时回笼资金,公司(销售方)、融资租赁方(购买方、出租方)、客户(承租方)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再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这一种形式下,公司只是销售方,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教:该模式属于买方信贷吗?同一客户既有直接销售的,也有通过这种形式销售的,统计销售前五名时,要合并,还是直接披露融资租赁公司?谢谢

chenyiwei:

对这类业务模式,很重要的一点考虑是: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实质承担来源于最终用户的信用风险,即如果最终用户无力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是否有权向本企业追索。
如果有权追索,则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向最终用户提供借款,本企业的销售客户仍为最终用户。
如果无追索权,则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披露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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