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作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金的交存依据。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3月11日
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
序号 | 物业类型 | 造价标准(元/m2)
| 备注 |
1 | 住宅 | 带电梯 | 3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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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电梯 | 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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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业用房 | 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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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性办公用房 | 6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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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用房 |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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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医疗科研用房及其他用房 | 4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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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配套设施及其他 | 地下停车场 | 3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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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地下停车场以外其他配套设施 | 1487 | |
注:有关物业类型的含义和范围详见备注。
备注:
一、建安工程总造价:是指构成建筑本体的土建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二次装修工程造价、设备费、配套设施以及包括建筑物(群)外围(<1.5m)的市政、绿化、水、电、道路等配套工程。
二、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townhouse、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三、商业用房:是指以满足经营为目的的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等用房。
其中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酒店、商场(含地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商店、门市部、独立经营的停车库(含地下停车库)、饮食店、粮油菜等市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会所、俱乐部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各类开发、装饰、中介公司、商业网店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等所用的房屋。
四、办公用房(经营性):是指以经营为目的的商务公寓、写字楼、办公楼等用于办公用途的房屋。
五、工业用房(含交通、仓储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同时包括泵站、变电站、污水处理站以及自来水、燃气、垃圾处理、供热、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公用设施;从事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物流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六、教育医疗科研用房:包括以经营为目的从事教育、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的房屋;以经营为目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检(防)疫站、保健院、疗养院、药品检验等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七、其他用房:除前述六种房屋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屋。
八、配套设施及其他:指主体建筑以外的配套设施,包括地下停车场和除地下停车场以外的其他配套设施(如连廊、架空层等不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