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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税讯】兴业矿业:往期特殊性税务重组中、合伙企业当事方套用了财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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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9 11:2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兴业矿业:往期特殊性税务重组中、合伙企业当事方套用了财税〔2015〕41号分期支付的政策


兴业矿业(000426.SZ)曾于2016年3月21日针对深交所问询发布有关资产重组专项核查意见,披露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银漫矿业100%股权,拟发行股份购买白旗乾金达100%股权涉及的税务处理。交易各方的税务处理梳理如下(后附交易背景情况):

1.交易对方中兴业集团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上市公司拟收购银漫矿业100%股权,同时股份对价金额占全部收购价款的比例为94.36%。因此兴业集团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2.自然人:交易对方中吉伟、吉祥、吉喆、李献来、李佩、李佳(自然人),依照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附:财税〔2015〕41号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3.8家合伙企业:8家合伙企业将获得现金对价用于支付股权转让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剩余未缴纳税款由交易对方根据税收政策于未来分期支付。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及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大力税手认为,合伙企业在重组中是否能够适用财税〔2015〕41号五年分期纳税的政策尚不明确,兴业矿业将合伙企业的纳税直接套用财税〔2015〕41号之政策、或存在扩大适用范围之风险。

大力税手附:

1.资产重组预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银漫矿业100%股权、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白旗乾金达100%股权。银漫矿业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273,558.08万元,白旗乾金达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98,244.91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371,802.99万元。(根据价格修订后的《兴业矿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6-03-21】)

2.交易对方:

根据《兴业矿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7-01-05】:(1)、合计持有银漫矿业100%股权的股东有: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伟、吉祥、吉喆、上海铭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铭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彤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彤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持有白旗乾金达100%股权的股东有:李献来、李佳、李佩。


资料来源:来源《兴业矿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7-01-05】、以上为对价随后略有修订
《兴业矿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6-03-21】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四: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增值率较大,请你公司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本次交易中兴业集团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即59号文规定的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9号文将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为重组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股权收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将不再确认各方转让所得。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14年12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2015年6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同时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优化了征管流程,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兴业集团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拟收购银漫矿业100%股权,同时股份对价金额占全部收购价款的比例为94.36%。因此兴业集团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后,兴业集团只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无需事先核准。未来,兴业集团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实际出售时,才需要缴纳所出售股份对应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兴业集团不存在无法及时缴税的风险。

二、关于自然人分期缴税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由于自然人的分期缴税计划可能不能与未来的股份处置计划保持同步,因此在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存在不能及时缴税的风险。

三、关于合伙企业缴税的税收政策

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合伙企业的分期缴税计划可能不能与未来的股份处置计划保持同步,因此在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存在不能及时缴税的风险。

四、交易对方存在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银漫矿业100%股权,拟发行股份购买白旗乾金达100%股权。交易对方中兴业集团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存在不能及时缴税的风险。交易对方中吉伟、吉祥、吉喆、李献来、李佩、李佳及8家合伙企业将获得现金对价用于支付股权转让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剩余未缴纳税款由交易对方根据税收政策于未来分期支付,由于分期缴税计划可能不能与未来的股份处置计划保持同步,因此在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存在不能及时缴税的风险。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兴业集团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存在不能及时缴税的风险。吉伟、吉祥、吉喆、李献来、李佩、李佳及8家合伙企业需要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于分期缴税计划可能不能与未来的股份处置计划保持同步,因此在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存在不能及时缴税的风险。

交易对方存在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风险已经在报告书“第十二章风险因素”进行了补充披露。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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