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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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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23:4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1-30 23:51 编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1-27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购买方取得深圳市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以下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合计(含税)小于50元(不含)的普通发票(包含金额合计为负数的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属于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六)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奖项设置

  (一)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奖金兑付

  (一)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24小时内确认兑奖,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1.兑奖所需资料

  (1)兑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提供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中奖者本人身份证件外,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第二次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将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有奖发票范围、开奖方式、奖项设置、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开展,二次开奖具体时间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深圳市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购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第二次开奖时间将提前在深圳国税官网、“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告知。

  (四)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五)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9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

  (六)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有奖发票活动的参与方式

  (一)微信

  打开微信→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

  打开支付宝→点击“更多”→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zgs.gov.cn)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http://www.szgs.gov.cn/art/2017/11/27/art_252_55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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