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买卖-卖方缴税相关政策 | | | | | | | | | | | | | 成交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20%税率 | | | | | | | | | | | | | 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征,根据行政区划,税率分别为7%、5%、1% | | | | | | |
三、房屋赠与-赠与方缴税相关政策 | 税种 | | | 增值税(原营业税) |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 | | 印花税 | | |
四、房屋赠与-受增方缴税相关政策 | 税种 | | | 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 | 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契税 | | | 印花税 | | | | |
备注:
1.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382号)规定,本市普通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③实际成交价格,每平米价格不超过:五环内39600元/平方米、五环至六环31680元/平方米、六环外23760元/平方米,每套价格不超过:五环内468万元/套、五环至六环374.4万元/套、六环外280.8万元/套。
2.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①个人购买的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②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③出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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