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4-05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济南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地税函〔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04〕298号)和《转发省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解读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认定条件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参考不同行业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的纳税情况、缴纳印花税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不同行业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市不同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http://www.shui5.cn/article/b3/116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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