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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运用大数据揭开股权转让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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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6 01:0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运用大数据揭开股权转让隐情


王文清 滕立青 高辰震


2017年6月,某市地税局从互联网上采集到一条G公司的信息:“……面对重大投资损失,通过节能增效,税收利润保持大幅增长……”,出现损失仍能保持税收增长是为了宣传,还是另有隐情。

基本案情

针对税收风险疑点,税务人员分析了G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中的各项数据,发现G公司2016年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年初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持有H公司66.67%的股权),年末为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中显示企业确认1578.35万元的投资损失,其中该公司将持有的H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以1421.65万元转让给自然人Q方,转让方只是暂时取得受让方的债权,未支付货币资金,此处可能有虚假股权转让和低价转出的问题。

税务人员通过约谈G公司的财务人员小王,得知G公司投资的另外一家H公司多年来一直亏损,加之近3年H公司对外投资担保产生了较多坏账。为了甩掉包袱,G公司将其名下持有H公司价值3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了使股权转让顺利,经人牵线才以1421.6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自然人Q,虽然产生投资损失1578.35万元,但有效避免了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面对财务小王天衣无缝的回答,税务人员将信将疑地对被投资企业H公司相关基础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其法定代表人是李某国(与G公司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之前,G公司占股66.67%,个人股东李某光占股33.33%。通过对G公司和H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后,发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李某国,且李某国和李某光是父子关系。

经核实,2016年度,H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年初为-74.95万元,11月末为-2478.86万元。H公司2016年11月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亏损突然放大30几倍。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方只是暂时取得受让方的债权,并未取得货币资金,为何将股权转让给没有支付能力的第三方,背后隐藏着何种目的?税务人员深深地感到其中另有“隐情”尚未揭开。

揭开隐情

税务人员在约谈G公司相关人员之后,又约谈了H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该公司与G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都是会计小王,因此,税务人员怀疑本次股权转让是关联企业的内部行为。在询问中得知,H公司为了配合G公司降低利润,将可能存在的坏账进行确认损失。税务人员要求H公司提供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H公司只提供了J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表示法院已经执行判决决定,但不能提供法院执行的记录证据资料。

针对这份可疑的“判决书”,税务人员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向J区法院协助取证,得知H公司只是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并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税务人员再次分析了股权转让发生的时点,G公司在2016年结转收入,产生较高利润;在12月20日进行股权转让,并确认投资损失,明显有降低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嫌疑。同时通过分析H公司的账务处理,发现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2016年11月突然确认坏账损失2400多万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呈数倍下降,明显有降低企业账面净资产嫌疑,从而达到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增大投资损失的意图。税务人员通过系统信息查询以及向征收管理部门了解,H公司也未提交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税收处理

最终,扑朔迷离的案情渐渐清晰起来。税务人员带着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再次约谈了会计小王和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国,在铁证面前,他们最终承认,G公司考虑到近期没有新的开发项目,以后年度发生投资损失无利润可抵减,所以在2016年度结转收入时,将有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一次性确认,通过股权方式实现。实际操作中被投资企业H公司将有可能发生的2414.67万元,其他应收账款和应收代偿款一次性确认坏账损失。根据H公司补充的证据资料,经核实确认其中有676.72万元坏账损失能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属于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尚有1737.95万元坏账损失依据不充分,无法确认为损失扣除。

G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大幅低于投资成本,且被投资企业H公司在同一时点突然确认坏账损失,导致账面净资产大幅下降,G公司据以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存在以不合理的方式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G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8.69万元,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89.67万元。

案件启示

通过案例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更具有前瞻的思想和侥幸心理,本案中G公司考虑未来的投资损失不能有效扣除,而通过H公司的损失来减少当期利润,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二是通过互联网信息、外部门信息的综合利用,让涉税风险的分析变得更加简单高效,因此加强第三方数据的采集、分析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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