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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租房费用:不同形式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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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4:1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员工租房费用:不同形式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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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14:39:32 | 只看该作者

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能否免缴个税?


2016-03-30 南京税收微讯


南京一家公司某外籍员工以个人名义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取得了发票抬头为外籍个人的发票。该公司规定,按发票金额(即每月4000元)以及工资(每月12000元)一起打到外籍个人的工资卡里。企业会计想知道,像这种情况,在计算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是按12000元计算还是按16000元计算?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第一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文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文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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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14:22:16 | 只看该作者
6种常见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的情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358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 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 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以下是税法当中相关扣除凭证的依据:

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这里依据相关法规简要表述一下,在实务中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号: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做具体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所得税相关法规来看,只是明确了取得合法凭证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哪些属于合法凭证并没有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从上述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是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都属于合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事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取得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未取得合法凭证。但这里的前提条件是该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在实务中会有部分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导致不可能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反而不合规),这种情形下税前扣除就要看其他凭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从上述可以看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参考,也可以作为举证的依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从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内容,这些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结 论

一般而言,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http://www.shui5.cn/article/c4/113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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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14:19:19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员工租房费用:不同形式税务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2016-01-21 邱晓玲 宁波国税


  企业为吸引人才,很多企业为员工解决住房以提高员工待遇。目前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费用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1、公司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2、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3、个人租房凭租房发票到公司报销。笔者就这三种形式的税务事项进行分析。


企业所得税


  公司为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公司为员工租房取得抬头为公司发票的租房支出、员工凭公司抬头发票报销的租房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计入公司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如果公司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符合以下原则的: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可将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国有性质的企业应注意,将住房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会造成工资总额超标,如超标的话建议仍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员工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销租房支出,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该支出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1、现金发放住房补贴


  员工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属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应将该补贴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外籍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不适用免税规定。


  2、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该租房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租房给员工,并不一定固定由一个人住的;需按员工居住天数计算,确认员工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果确实无法划分到员工个人名下的,原则上可不并入员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为外籍人员,其取得免费住房属于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如该住房补贴合理,免缴个人所得税。该员工(纳税人)或公司(扣缴义务人)应在其初次取得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申报的住房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3、个人租房凭租房发票到公司报销


  员工报销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圴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为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凭票报销取得的住房费用属于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该住房补贴合理的,免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应按前述向税务机关提交有效凭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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