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费开支范围:
1、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124号)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4、借鉴《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目前已废止)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二、涉税处理建议
(一)增值税涉税建议 1、依据文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款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目前关于会议费没有明确文件给出如何开具发票,建议: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建议 依据会议费开支范围建议:企业在对会议费进行财务核算时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会计凭证后的资料要符合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协议、增值税发票、费用标准、会议现场照片、支付凭证等。 原创作者:兰天财税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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