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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特尔佳:子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重新认定、需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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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00:11: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特尔佳:子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重新认定、需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特尔佳(002213.SZ)于2017年12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特尔佳信息因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鉴于特尔佳信息2017年1-11月已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需补缴相应期间税率差形成的所得税约27.83万元。

大力税手注: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特尔佳: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结果的公告》[2017-12-23]详细披露如下:


一、公司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近日,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3898,发证时间:2017年10月31日,有效期三年。

公司于2008年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分别于2011年、2014年通过复审,公司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系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后的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起连续三年(即2017年、2018年、2019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公司2017年已根据相关规定暂按15%的税率计征了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影响母公司2017年度已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

二、全资子公司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尔佳信息”)于2011年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于2014年通过复审。特尔佳信息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起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尔佳信息于2017年参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公示的名单,特尔佳信息未在该名单之列。因此,特尔佳信息2017年度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特尔佳信息2017年1-11月已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现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约27.83万元。特尔佳信息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对公司2017年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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