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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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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1 13:2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融资租赁增值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政策的新规定
      与以往相比,36 号文对融资租赁业务,有以下新的规定:
(一)售后回租改按贷款服务征税
1、一般规定
        在36 号文之前,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税,适用17%的税率。但是,36 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根据36 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这一改动,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影响较大,一是税率变化,由17%税率降低为6%,二是不得抵扣。
        在36 号文之前,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是17%,在36 号文出台后,适用6%的税率。根据36 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购买的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承租人购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2、例外规定
       税法总是有例外规定。纳税人根据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尽管按照贷款服务税率较低,但是由于承租人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售后回租业务继续按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承租人将更欢迎。
(二)不动产纳入租赁对象
       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各类设备,尽管没有不得租赁不动产的规定,但是实际业务中,不动产融资租赁比较少见,税法中也没有相应规定。36 号文关于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目注释,明确规定“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这为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租赁,扫清了税收障碍。
      
二、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的计算
        融资租赁业务销项税额的计算,包括融资租赁的定义、税率和销售额的确定三个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36 号文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延续了以往的做法。“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型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整个融资租赁的过程,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一个是租赁物的购销合同,一个是租赁物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物供应商、租赁公司、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的税率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7%。
(三)融资租赁的销售额
         融资租赁的销售额,根据租赁公司的审批人不同,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1、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注解:这里的融资租赁指的是直租,并且融资租赁企业可对承租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尽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借入资金支付的贷款利息,由于可以自租金收入中扣除,实际是变相抵扣了,而且多抵了。因为贷款的税率是6%,即使抵扣,也只能抵扣6%,但是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1%,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7%,将利息自租金收入中扣除,实际是按照11%或17%少计提销项税。
      假定融资租赁A 公司向B 公司租赁一台设备,每月收取租金100 万元。A 公司购置设备所需资金为从银行贷款,每月支付利息30 万元。则A 公司每月因给B 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应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是70 万元。
      这里扣二息(即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一税,不扣本金。本金是设备的本金。理由是融资租赁企业A能够从设备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同时融资租赁企业A向承租人B收取租赁费时,要计销项税。因此,在确定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时,不扣除设备本金,能扣税就不要扣额,用扣额的方法去做销售额减除,是要解决不能扣税,拿不到专用发票的情形。但是二息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的)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注解:该条是针对回租而言的,因为本金无进项,所以在计算销售额时要扣除
        这一块,原来的本金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金之外的收款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在本金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本金之外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的范畴,扣本金和二息。理由是承租方出售设备不做销售处理,回租设备的租金中,相当于设备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本金和二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
        这类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 亿元,但是实收资本未达到1.7 亿元的,自2016 年8 月1 日起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得执行上述规定。也就是利息支出和车辆购置税,不得自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减。在2016 年5 月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 亿元的,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1)回租影响较大
       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按照融资租赁不同性质,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来看,“营改增”将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即售后回租与直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对比2013 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36 号文”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含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都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业务属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但这次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仍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却在税务上不再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目,而属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服务。
        从税率上看,回租税率从17%降至6%,降了11 个百分点。这是一个好消息,但是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度中抵扣,承租人却没有办法再去抵扣进项税了。贷款利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银行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又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链条在利息这个环节实际上是断裂了,一旦链条断裂,就会有一方成为增值税的负税人。
       此次“营改增”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业务,会导致承租人不能抵扣这一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会导致里边含有投资顾问费、手续费等费用,即便名称上不叫“贷款利息”,也会在性质上等同于“贷款利息”,从而也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这对回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直租迎来新发展
        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销售额与回租销售额,借款利息全部抵扣直租业务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最为有利。营改增后将促进直租业务发展,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也更倾向于开展直租业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以前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果以租赁形式购进机器设备,除了设备本金可以抵扣外,融资成本也可以进行抵扣,不动产直租的潜在需求会比以前增加。
      不动产租赁业务出租人的税率虽然由5%增加到了11%,但是承租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承租人降低的税负高于出租人增加的税负,因此从整体上降低了不动产租赁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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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3 22:37:51 | 只看该作者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发布时间:2020-01-06 14:31:07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留言标题: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留言时间:2019-12-1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的规定,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因此,在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时,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本金部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2-16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nszx/lyhfgk/202001/200b8933dcdb4ca9b468fa4f40cdf8e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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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22:33:35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0-09-08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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