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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23:1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慧联电子:主办券商反馈外资转内资中多项税收优惠是否涉及补缴的核查意见


慧联电子(871341.OC)于2017年12月4日发布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反馈外资转内资后,多项税收优惠是否涉及补缴的核查意见。

《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2017-12-04]详细披露如下:


5、外资转内资是否涉及税收优惠补缴问题

(1)企业所得税无需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 1991 年 7 月 1日起施行,2008 年 1 月 1 日废止)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法规文号》国税发[2008]23 号:“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8 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 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经核查,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6 年 11 月,设立之初为外商投资企业,2015年 7 月变更为内资公司。外资企业阶段,公司一直亏损,未享受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故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无需补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 号),外商投资企业 2010 年 12 月 1日前,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属于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所以不需要补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 号),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经核查,有限公司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之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无需补缴。

(3)增值税无需补缴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 年 9 月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上述退税政策经《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 号)停止,该通知规定:“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 5 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规定监管期为 5 年,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

经核查,上述退税政策 2008 年废止至 2015 年变更为内资企业已逾 5 年监管期,故无需补缴。

2016 年 9 月 27 日、2016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延津县地税局榆林中心所、延津县国家税务局榆东税务分局出具《证明》,公司正常纳税申报,不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有限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不涉及税收优惠补缴事项,税务缴纳合规。

(三)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履行了法定的外资设立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合法、有效。历次出资虽有部分瑕疵,但经核查出资文件,经访谈确认,取得商务局、工商局等主管部门等的认可,不会对挂牌产生影响。股权转让过程均已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程序,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合法有效。外资转内资审批手续完备,内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外资转内资不涉及税收优惠补缴事项,税务缴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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