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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中国税务报】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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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3:4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依据


高虎社


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纳税依据的确定问题、纳税主体的明确问题、单位税额偏高和“以地控税”效果不明显等。土地使用税征管中诸多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也影响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但在实际执行中,难度比较大。例如,A企业在A镇获得土地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占有的土地全部都是荒山和沟壑,而且新批准的一条高速公路要经过此地,土地根本无法使用。笔者建议,合理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依据。首先,对拥有相关土地证书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但在证书办理后的一个期限之内,比如3年内土地为荒山或者沟壑等尚未平整或者其他原因确实无法使用的,应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共同出具相关证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次,对于尚未获得相关证书的土地,可由税务机关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进行测算,企业按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面积进行申报。对于测绘部门和企业串通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 号)对纳税人的确定做出了如下解释,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笔者在对土地使用税征管进行调研时发现,C企业购买了一块土地,基建完成后租赁给B企业使用,由于C企业和B企业均在某市地税辖区,所以土地使用税应该由C企业缴纳,但C企业是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质性经营,而B企业又不负有扣缴义务,因此税款征收难度很大。笔者建议,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首先,对于国有土地,应该一律以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次,对于集体用地,应该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改变用途但尚未获批准,应该以集体土地的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使用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要加大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协作力度,建立信息传递和定期交换制度,定期进行土地信息交换,共享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信息,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同时,要定期采集国土部门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转让交易情况、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信息。通过准确采集和掌握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基础信息,摸清税源底数。

适当考虑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有的地区还相对落后,还有大量的闲置劳动力,为解决好这部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鼓励小规模企业和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对于土地使用税的承受能力有限,所以,在逐步规范管理的同时,要适当考虑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

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管理模式,真正做到以地管税。建立以政府主导的综合治税网络,建立区域性土地的精确坐标位置、土地使用详细资料,以地籍资料为基础,建立系统的土地数据库资料。要确保对全部土地进行覆盖,要及时将国土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有关资料及时更新到数据库内,最起码能够与国土部门真正实现当年的土地信息共享。

(作者单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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