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尊宝智控:往期存在销售样品等收入少申报纳税的情形,被稽查追征增值税并以偷税条款处以罚款
尊宝智控(835460.OC)曾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2012年因收取销售样品款、隐瞒收入而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559,739.50 元事宜,少缴增值税81,329.67 元,被稽查追缴增值税 81,329.67元,并处以所偷税款 81,329.67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40,664.84 元。
《尊宝智控:主办券商推荐报告》【2015-12-30】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5/2015-12-30/1451463809_227946.pdf
2、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1)关于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2013 年 1 月 24 日,因公司 2012 年 1 月至 10 月期间通过开具收款收据收取销售样品款、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 559,739.50 元,造成少缴增值税 81,329.67 元,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发了“惠国税稽罚〔2013〕4 号”和“惠国税稽罚〔2013〕 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追缴增值税 81,329.67元,并处以所偷税款 81,329.67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40,664.84 元。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2010)粤国 04156882 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惠州尊宝已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向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 缴纳增值税罚款 40,664.84 元。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中对于偷、逃、抗税行为的界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改正的;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影响较小。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0.5 倍罚款。公司被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以所偷税款 81,329.67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因此,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依法缴纳税款,不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9 月出具证明,证实前述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前述处罚外,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形。
除前述处罚外,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尊宝智控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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