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电工合金:为职工浴室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被稽查补缴税金及罚款
电工合金(300697.SZ)曾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IPO法律意见,披露2010年9月为职工浴室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宜,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有关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被稽查补缴税金及罚款事项。
补充:相关政策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电工合金: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2017-08-16】详细披露如下:
六、关于子公司税务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康盛新材料相关税务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金及缴纳罚款的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3年12月23日,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国税稽罚[2013]171号),认定康盛新材料2010年9月为职工浴室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价税合计98,000.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14,239.3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康盛新材料处补缴增值税14,239.32元并处罚款7,119.66元。2013年12月25日,康盛新材料按规定缴纳罚款及补交增值税金合计21,358.98元。
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已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证明》,确认上述处罚作出后,康盛新材料已及时缴纳了罚款;上述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但是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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