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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森井防爆:子公司因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使用假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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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17:0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森井防爆:子公司因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使用假发票等行为,被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及处罚(全部由原股东缴清)


森井防爆(833735.OC)于2018年2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森井信息2014年度存在诸多涉税补缴事项,包括:1).因取得并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证实为虚开被稽查追缴增值税、并予以纳税调增;2).销售费用列支用于业务招待的加油卡费用被纳税调增;3).列支假发票等。

稽查局追征已申报抵扣进项的虚开发票增值税14.53万元及上述纳税调增事项的所得税补缴36.91万元,共计税金51.4万元,并对税金加收滞纳金(依照征管法32条)和处罚(依照征管法63条偷税条款)31.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应补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少缴税款55%罚款共计311,235.65元。”

公告同时披露,上述所涉及补缴及处罚均由原股东全部承担:“行政处罚补缴的税款及罚款已于2018年2月13日由杭州森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杭州融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承担并全部缴清”。

《森井防爆: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8.2.13】详细披露如下:


浙江森井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井防爆”)全资子公司杭州森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井信息”)于近日收到《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国税一稽罚告[2018]13号)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杭国税一稽处[2018]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经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12日对森井信息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森井信息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接受四川龙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合计854,700.86元,税额合计145,299.14元,上述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2014年9月销项税额71,196.58元,已抵扣2014年10月销项税额74,102.56元,且未做进项转出,以上成本已于当年结转并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发票已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2、森井信息2014年在“销售费用/运输费”科目中列支用于业务招待的加油卡费用共计42,000.00元,以上成本已于当年结转并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森井信息2014年列支假发票三份,金额共计528,000.00元,上述发票相应成本已于当年结转并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森井信息应补缴2014年9月-10月增值税合计145,299.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调整森井信息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4,700.8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森井信息2014年申报业务招待费92,080.00元,本次调整增加42,000.00元,调整后业务招待费为134,080.00元,森井信息当年营业收入为1,1041,912.69元,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55,209.56元,森井信息已自行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6,870.44元,应调整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000.00元,应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0,50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调整森井信息2014年企业所得税528,000.00元,应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32,000.00元。

以上共计应调整森井信息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24,700.86元,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59,657.62元,调整后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684,358.48元,201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1,089.62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1,931.5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9,158.09元。以上合计应补缴税款514,457.23元,其中2014年企业所得税369,158.09元,2014年增值税145,299.1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应补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少缴税款55%罚款共计311,235.65元。

三、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决定,公司已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要求补缴了税款及罚款。鉴于本次违法事实发生时间为本公司收购杭州森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杭州融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前,根据2014年12月25日森井防爆、李碧如、杭州融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本次行政处罚补缴的税款及罚款已于2018年2月13日由杭州森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杭州融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承担并全部缴清,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上述税务行政处罚的税款及罚款,根据2014年12月25日森井防爆、李碧如、杭州融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已由森井信息原股东于2018年2月13日按照要求全部缴清;

3、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财务、税务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国税一稽罚告[2018]13号)2、《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杭国税一稽处[2018]40号)

浙江森井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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