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行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快办、便民、公开”的行政审批服务要求,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着力提升代理记账行政管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要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检查,积极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组织有序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大力探索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实现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王妍
联系电话:010-68552550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