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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伯特利:向外籍个人股东从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了免征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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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2 00:3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伯特利:向外籍个人股东从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了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伯特利(603596.SH)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向外籍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了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自然人股东则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税政策缴纳了个税(以三板股票终止挂牌日计算“持股期限”)。

1.外籍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袁永彬(美国国籍)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免征。

2.其他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税:鉴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1月26日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上述自然人(大力税手注:袁永彬除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再属于“挂牌公司股票”。经项目组建议,发行人协调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4位自然人股东缴纳了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中的规定计算,其中计算“持股期限”的“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为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

大力税手注: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外商投资企业身份:根据招股意向书附录,安徽省商务厅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外资参股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批复》(皖商资执字[2007]121 号),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及相应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向伯特利有限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为发行人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 号)。

大力税手附:重大时间节点

1)、2016年1月21日,发行人股票正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5470”,证券简称为“伯特利”。

2)、2016年5月完成新三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备案。截至2016年2月29日,发行人已向上述7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8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2,505.29万元,其中计入股本98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1,518.29万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3724号),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987.00万股股票进行备案。……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协商沟通后确定为12.67元/股。

3)、2016年9月,发行人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4)2016年9月,发行人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华普天健出具的发行人2016年1-6月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4411号)的财务数据为基础,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数15,987万股为基数,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4)、2017年1月26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5)、2018年3月19日提交A股IPO招股意向书《伯特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伯特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8.3.19】详细披露如下:


②送红股及现金分红

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8日,发行人自然人袁永彬、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期限(自发行人股票于2016年1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之日计算)均在1年以下。因此,在发行人分红派息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可暂不扣缴,而在后期发生股权转让时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因此,发行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时,未扣缴自然人股东在本次权益分派中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1月26日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再属于“挂牌公司股票”。经项目组建议,发行人协调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4位自然人股东缴纳了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中的规定计算,其中计算“持股期限”的“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为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袁永彬(美国国籍)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免征。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及分红转增时,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履行了相应的缴税义务。

......
(4)发行人2015年度利润分配时相关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2016年3月8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3月30日召开的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数15,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分配现金3,000万元。

A、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7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包括袁永彬、熊立武,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期限(自发行人股票于2016年1月23日挂牌之日计算)均在1年以下。因此,在发行人分红派息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可暂不扣缴,而在后期发生股权转让时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因此,发行人在本次权益分派时,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在本次权益分派中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1月26日终止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再属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人协调熊立武缴纳了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中的规定计算,其中计算“持股期限”的“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为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发行人袁永彬(美国国籍)免征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发行人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相关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2016年9月5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9月20日召开的发行人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数15,98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共分配现金2,398.05万元,发行人总股本变为36,770.10万股。

A、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母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14,264,585.04元,其中股本159,870,000.00元、资本公积256,726,366.90元、盈余公积22,766,821.81元、未分配利润174,901,396.33元。在前述256,726,366.90元资本公积中,141,543,466.90元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形成的资本公积,115,182,900.00元为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所涉及的资本公积金为111,909,000.00元,小于发行人股票发行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115,182,900.00元,即发行人本次权益分派的资本公积均源于发行人发行股票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因此,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无需就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形成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送红股及现金分红

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8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包括袁永彬、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期限(自发行人股票于2016年1月23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计算)均在1年以下。因此,在发行人分红派息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可暂不扣缴,而在后期发生股权转让时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因此,发行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时,未扣缴自然人股东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1月26日终止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再属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人协调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4位自然人股东缴纳了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中的规定计算,其中计算“持股期限”的“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为发行人股票终止挂牌之日。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袁永彬(美国国籍)免征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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