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瑞星信息:2015年度研发加计扣除计入由不征税收入核算的1131万元支出等事项,以“纳税评估自行改正”方式补缴了所得税及滞纳金113万元
瑞星信息(836598.OC)于2016年11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于2016年11月23日通过“纳税评估自行改正”方式对2015年度汇算清缴中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13万元。 纳税调增事项:税务机关对公司2015年汇算清缴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评估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各研发项目分摊的设备折旧费用和材料费用均为分摊金额,此部分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公司按项目核算的实际人员费用为20,614,754.47元,由于研发支出中不征税收入金额为11,311,062.58元,因此公司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应为4,651,845.97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28,285.0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1,054,242.77元。公司按要求已于2016年11月23日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款1,054,242.77元及滞纳金76,959.72元。
大力税手提示:
根据2015年上述补缴事项期间生效的国税发【2008】116号,(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税务局有可能认为不是研发专用的设备费用不予申报加计扣除。2016年1月1日生效的财税【2015】119号文则不再强调“专用”的设备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836598瑞星信息 关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2016.11.25】详细披露如下:
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十二国税通【2016】10013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书事由
纳税评估自行改正。
二、通知书事项
税务机关对公司2015年汇算清缴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评估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各研发项目分摊的设备折旧费用和材料费用均为分摊金额,此部分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公司按项目核算的实际人员费用为20,614,754.47元,由于研发支出中不征税收入金额为11,311,062.58元,因此公司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应为4,651,845.97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28,285.0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1,054,242.77元。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税务改正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税务改正事项。
四、此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要求已于2016年11月23日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款1,054,242.77元及滞纳金76,959.72元。此次补缴税款金额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今后,公司将更加严谨认真,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特此公告。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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