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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关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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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16:2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关联分析

发布日期:2015-07-13 浏览次数:959次
免抵退企业与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同,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还受到退免税相关文件的约束,具体表现为增值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存在一定的关联。对于免抵退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应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进行关联分析。

  同期报表差额分析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的项目有两个,分别是:“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以前不会出现差额,现在一般都会出现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依据该文件申报时不会出现“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的表差。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调整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的规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未作调整,导致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口径不一致,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填写,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实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填写。从而“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形成差额是必然的,所以对于“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出现的差额属于正常事项。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不允许出现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故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差额。

  如果出现差额做如下分析

  1.该差额是当期申报时未遵循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产生的,企业应注意申报流程,进行更正申报。

  举例说明: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7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7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较低。

  2.该差额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企业应进行数据追溯,分析具体的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例如,所属期2014年6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过多或过少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进行账务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将该差额在所属期2014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跨期报表逻辑关系分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是系统自动生成,需要填入,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举例:企业审核通过的所属期201406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应退税额60万元,企业于8月15日前进行所属期201407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填写所属期201406的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当期应退税额60万元。所以,在进行所属期201407增值税申报时,企业应将上月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作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带资料。



http://enshi.hb-n-tax.gov.cn/art/2015/7/13/art_20869_460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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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4 19:51: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5-5 00:44 编辑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申报顺序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先,免、抵退税申报在后,两者的申报几乎是同步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写是相关联的,有4个统计口径是两张表都需要同时填写的,现将具体情况分析列示如下:

  (1)“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的数据是不同的,两者统计口径不同。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是企业会计记账的出口销售额,包含当期单证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须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根据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实务中,建议企业会计在月底结账前先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齐全后,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明细录入,录入模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系统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18栏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25栏填写。相关数据准确后,再依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

  (3)“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4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须相同。

  (4)“免抵退应退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不是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填入,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举例:企业所属期8月份的免抵退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50万元,企业于9月15日前免抵退税申报,主管税务部门须于9月30日前审核通过,9月底或10月初将审核通过的所属期8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退给企业。企业于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进行所属期9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填写50万元。

  举例说明: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8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8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非常低,确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就可以给企业较早予以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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