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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东百集团:在2011年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依照国税函〔200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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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4 21:0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东百集团:在2011年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依照国税函〔2009〕118号、及总局公告2013年11号规定进行了所得税处理


东百集团(600693.SH)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年报,披露2011年依照拆迁补偿协议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3.4亿元,由于协议和款项均在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实施以前签订并取得,公司2011年依照当时生效的国税函〔2009〕118号、后续支出依照总局公告2013年11号规定进行了所得税处理。

1.2011年年报相关披露:共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43,048,485元,其中:搬家补助费人民币70,620元;经营补助费人民币706,200元;二次装修补偿费6,799,260元;按财政评估的货币安置补助费人民币335,472,405元。报告期(2011年度)本公司将拆迁补偿款在扣除C、D楼房产账面净残值、清理费用后,差额307,187,249.13元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报告期扣除当年固定资产重置成本后,确认拆迁补偿款延期纳税金额为68,809,324.53元。......依照国税函〔2009〕118号,拆迁补偿收入在五年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所得税。



2.2017年年报相关披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扣除前期固定资产重置成本后,确认拆迁补偿款延期纳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6,834.12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重置的各类资产总额包括回购土地及东百B楼改扩建项目等累计支出为30,725.59万元,公司将在上述资产投入使用后按折旧年限进行摊销并转入所得税费用。报告期重置资产已投入使用,产生折旧相应分摊递延所得税负债,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摊销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入所得税费用84.33万元。

公司于2014年10月开始对东百B楼进行改扩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公司拟将旧B楼原值扣除计提折旧后的净值707.82万元,并入重置后的新B楼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新B楼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折旧的税前列支金额。

大力税手注:

根据2011年年报披露,公司于2011年6月完成了东百东街店C、D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及后期工作,并如期收到了地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认营业外收入30,718.72万。

大力税手补充相关政策:

1.总局公告2013年11号对公告2012年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的政策性搬迁协议但未完成的搬迁,这种项目的重置资产支出还可以抵减搬迁收入,但是计税基础同时进行核减,也就是说虽然抵减了搬迁收入,但是未来能够税前扣除的折旧和摊销也少了,同样能够解决118号文中抵扣两次的“漏洞”,这项规定有些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类似,即收入没征税,那么发生的支出也不能抵扣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2).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被2012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规定: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改扩建支出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1.《600693东百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2018.4.4】详细披露如下:

其他说明:

公司根据2011年5月1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11年6月1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东百集团与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补偿福州市地铁一号线东街口站建设拆除的东百集团东街店C、D楼建筑面积7,062.00平方米,共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4,304.85万元,其中:搬家补助费人民币7.06万元;经营补助费人民币70.62万元;二次装修补偿费679.93万元;按财政评估的货币安置补助费人民币33,547.24万元。本公司将拆迁补偿款在扣除C、D楼房产账面净残值、清理费用后,差额30,718.72万元于2011年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扣除前期固定资产重置成本后,确认拆迁补偿款延期纳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6,834.12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重置的各类资产总额包括回购土地及东百B楼改扩建项目等累计支出为30,725.59万元,公司将在上述资产投入使用后按折旧年限进行摊销并转入所得税费用。报告期重置资产已投入使用,产生折旧相应分摊递延所得税负债,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摊销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入所得税费用84.33万元。

公司于2014年10月开始对东百B楼进行改扩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公司拟将旧B楼原值扣除计提折旧后的净值707.82万元,并入重置后的新B楼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新B楼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折旧的税前列支金额。因此在2015年确认该B楼拆除净值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76.96万元。2017年9月新B楼完工投入使用,产生折旧相应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入所得税费用共计1.11万元。

2.《600693东百集团2011年年度报告》【2012.4.14】详细披露如下:

注:本公司根据2011年5月1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11年6月1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东百集团与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补偿福州市地铁一号线东街口站建设拆除的东百集团东街店C、D楼建筑面积7,062平方米,共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43,048,485元,其中:搬家补助费人民币70,620元;经营补助费人民币706,200元;二次装修补偿费6,799,260元;按财政评估的货币安置补助费人民币335,472,405元。报告期本公司将拆迁补偿款在扣除C、D楼房产账面净残值、清理费用后,差额307,187,249.13元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报告期扣除当年固定资产重置成本后,确认拆迁补偿款延期纳税金额为68,809,32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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