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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青岛海尔:子公司因往期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税局根据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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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4 21:0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青岛海尔:子公司因往期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税局根据其提交并获批的自查报告予以少缴税款50%的处罚


青岛海尔(600690.SH)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可转债反馈意见,披露下属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曾于2015 年因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事项被处罚情况。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根据受罚主体出具并经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于2015 年12月9日批复同意的前述税收违法行为《自查报告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2010-2014年相关购销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事项,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以50%罚款,共计人民币 122,356.23 元。

《600690 青岛海尔关于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18.4.4】详细披露如下:

(二)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对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1、情况说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向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第 0905201500079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以其相关购销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为由,对其处以人民币 122,356.23 元罚款,其中对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次发行报告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所处罚款金额为 20,378.22 元(详见下表所示处罚明细)。

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做出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援引了以下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印花 税处罚通知》”)3: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印花税处罚通知》、《税收征管法》的前述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认定

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0 年、2011 年及 2014 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就购销行为申报缴纳印花税,据此并结合受罚主体未缴印花税款的违章性质,对其作出处以其未缴纳税款金额百分之一百罚款的处罚决定。

此外,根据受罚主体出具并经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批复同意的前述税收违法行为《自查报告表》,前述行政处罚涉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 20,378.22 元。受罚主体在 2010 年、2011 年及 2014 年从事经营活动中未就购销行为申报缴纳印花税分别对应的本次罚款金额明细如下:


2、法律分析

根据《印花税处罚通知》、《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基于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向公司分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受罚主体未缴纳税款金额的百分之一百,该罚款比例更接近于处罚范畴的下限(百分之五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1 号)(有效期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年 6 月 1 日)第五条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有效期为 2016 年 6 月 1 日至今)第六条对“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界定标准,前述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4的范畴。

3、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印花税处罚通知》、《税收征管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及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发行人前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发行办法》第九条所称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 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二)纳 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虽未达到 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 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 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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