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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派思股份:往期供货合同少申报销售收入事项被查补增值税、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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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3 00:3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派思股份:往期供货合同少申报销售收入事项被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派思股份(603318.SH)于2015年4月3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公司前身派思有限曾因往期供货合同少申报销售收入事项被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情形。“2010年6月12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大国税稽处[2010]1182号),认定公司2009年前销售给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调压站部分货物6,261,065.75元(含税)未计入当期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补缴增值税909,72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184.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03318派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5.4.3】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八、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受的税务处理。

【项目组回复】:

2010年6月12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大国税稽处[2010]1182号),认定公司2009年前销售给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调压站部分货物6,261,065.75元(含税)未计入当期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补缴增值税909,72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184.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此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月17日、2012年7月12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7月3日分别出具《涉税证明》,证明上述税务处理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项目组认为发行人历史存在的税收处理事项未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现报告期内(2012年-2014年),发行人不存在受到税务处理或税务处罚的情形。

……
(四)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佳诚能源报告期内存在受到税务处理的事项,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佳诚能源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处罚的情形。
1、2012年1月17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大国税外证〔2012〕4号),证明主要内容如下: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经与税务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核实,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税务处理事项:

(1)派思有限与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实现销售1,980,000.00元当期未记销售收入,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09年8月10日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大国税稽处[2009]867号)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派思有限与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实现销售6,261,065.75元当期未计销售收入,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0年6月12日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大国税稽处[2010]1182号)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经查,派思有限已经按时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派思有限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2、2012年1月17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大国税外证〔2012〕3号),证明主要内容如下: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佳诚能源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与税务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核实,佳诚能源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税务处理事项:佳诚能源于2007年12月以银行存款支付佣金885,938.42元,该笔佣金在2008年纳税申报时重复扣除。我局于2009年10月27日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大国税稽处[2009]1753号)要求做调减亏损处理(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8,720.95元,但该公司2008年亏损额大于该调增金额)。
经查,佳诚能源已经及时进行了调减亏损的账务处理。佳诚能源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3、2011年12月29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证明》,证明:经调查核实,自200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4、2011年12月29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证明》,证明:经调查核实,自200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佳诚能源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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