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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博敏电子:外资变更为内资后,补缴了已享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4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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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4 00:1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博敏电子:外资变更为内资后,补缴了已享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441万元、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进口设备关税7万及进口环节增值税17万元


博敏电子(603936.SH)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外资变更为内资后,补缴了已享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441万元、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进口设备关税7万及进口环节增值税17万元。主要事项梳理如下:

1.补缴外商投资所得税减免:公司前身博敏有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补缴2008年度和2009年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款项合计4,409,104.03元。

2.补缴关税及增值税减免:2012年3月16日,汕头海关对发行人不符合免税条件的11台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根据2008年-2012年征免税进口设备解除监管统计表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海关进口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就解除海关监管的11台进口设备依法补缴了进口关税72,632.87元、增值税171,140.16元。

《603936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5.6.25】详细披露如下:

三、《反馈意见》4:发行人前身成立于2005年,为中外合资企业,2010年变更为内资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经营业绩情况、中外合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核查企业性质变更后是否需要按有关规定补缴税收。

答复: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2010年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具体经营情况,发行人需补缴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的减免优惠。具体税款补缴情况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补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其前身博敏有限自2005年设立以来历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备案审批表,发行人前身博敏有限于2005年3月设立,设立时为中外合资企业;自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盈利,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博敏有限自2008年(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0年,博敏有限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博敏有限须补缴此前年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发行人已按规定足额补缴2008年度和2009年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款项合计4,409,104.03元。

(二)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补缴情况

2008年,经《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粤外经贸资批确梅变[2008]00361号)确认,发行人前身博敏有限HDI线路板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博敏有限用于该项目的进口设备享受免关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1]148号、发改规划确字[2011]1313号),发行人HDI线路板项目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发行人变更为内资企业后部分设备仍可继续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经发行人申请解除相关进口设备海关监管并经汕头海关审核确认,2012年3月16日,汕头海关对发行人不符合免税条件的11台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根据2008年-2012年征免税进口设备解除监管统计表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海关进口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海关监管的11台进口设备依法补缴了进口关税72,632.87元、增值税171,140.16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过程中,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了中外合资企业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进口设备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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